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О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О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四三一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辛○○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玖月 。 編號S○C二三○○八交貨清單第二聯點收欄上偽造之「石枝」署押乙枚、編號S0 000000交貨清單第二聯點收欄上偽造之「秋松」署押乙枚、編號S00000 00交貨清單第二聯點收欄上偽造「戊○○」印文乙枚及偽造之「戊○○」圓戳章乙 顆均沒收。 事 實 一、辛○○係健龍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龍公司)僱用之司機,負有載運客 戶貨物之業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首於 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駕駛該公司貨車至台南市○○路十一號載運該公司客戶大 億交通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億公司)之汽車燈具等物品時,將其業務 上所持有大億公司交其載運之車燈其中之一筆汽車尾燈一百個(交貨清單編號S ○C二三○○八),侵占入己,未連同該次交運之其他車燈一併於同年月十四日 上午載往苗栗縣三義鄉大億公司之客戶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隆公 司)交貨,其間並於不詳時地在應攜回大億公司之上開交貨清單第二聯點收欄上 偽造裕隆公司收貨員甲○○之署押「石枝」乙枚,偽造甲○○已於同年月十五日 點收到該筆車燈之私文書,再利用於同日下午亦為大億公司載運車燈前往裕隆公 司交貨之不知情之健龍公司司機壬○○將該清單攜回大億公司交付該公司管理室 職員丁○○,據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裕隆公司、大億公司及甲○○。辛○○繼 於同年月二十日駕駛健龍公司貨車至大億公司載運汽車燈具等物品時,亦將其業 務上所持有大億公司交其載運之車燈其中之一筆汽車大燈三十七個(交貨清單編 號S0000000),侵占入己,未連同該次交運之其他車燈一併於同年月二 十三日上午載往前開大億公司之客戶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隆公司 )交貨,其間並於不詳時地在應攜回大億公司之上開交貨清單第二聯點收欄上偽 簽裕隆公司收貨員庚○○之署押「秋松」乙枚,偽造庚○○已於同年月二十三日 點收到該筆車燈之私文書,亦再利用於同日下午亦為大億公司載運車燈前往裕隆 公司交貨之不知情之健龍公司司機壬○○將該清單攜回大億公司交付丁○○,據 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裕隆公司、大億公司及庚○○。辛○○末於同年四月三十 日駕駛健龍公司貨車至大億公司載運汽車燈具等物品時,又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大 億公司交其載運之車燈其中之一筆汽車大燈九十九個(交貨清單編號S0000 000),侵占入己,未連同該次交運之其他車燈一併於同年五月二日上午載往 大億公司之客戶裕隆公司交貨,其間並於不詳時地持其先前在不詳時地委由不知 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得之裕隆公司收貨員戊○○之圓戳章乙顆,蓋用在應攜回大億 公司之上開交貨清單第二聯點收欄上,偽造「戊○○」之印文乙枚,偽造戊○○ 已於同年五月二日點收到該筆車燈之私文書,亦再利用於同日下午亦為大億公司 載運車燈前往裕隆公司交貨之不知情之健龍公司司機壬○○將該清單攜回大億公 司交付丁○○,據以行使,亦足以生損害於裕隆公司、大億公司及戊○○。嗣經 大億公司向裕隆公司請領貨款,裕隆公司交管科始查出上開三筆車燈未交貨,而 查知上情。 二、案經健龍貨運公司之負責人丙○○告發由台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辛○○坦承伊係健龍公司僱用之司機,負有載運客戶貨物之業務,雖矢 口右開侵占及偽造文書犯行,辯稱:大億公司未將該三筆被侵占之車燈交伊運送 ,大億公司交伊運送多少車燈,伊就運交多少車燈,伊未在交貨清單上偽造甲○ ○、庚○○的簽名及戊○○的點收章,亦未利用不知情的司機繳回該偽造的簽收 單云云。惟查右開事實,迭據證人即大億公司職員丁○○、健龍貨運公司派駐在 裕隆公司之點收員己○○於警訊時、偵審中及證人即裕隆公司收貨人員甲○○、 庚○○、戊○○於偵審中結證綦詳,核與證人即健龍公司司機壬○○於審理中結 證之攜回交貨清單情節、證人即大億公司儲運課承辦人員乙○○於審理中結證之 已將前開三筆車燈送至出貨區供被告運送之情節相符,並有托運單、偽造之交貨 清單、出貨清單、成品出貨單等附卷足資佐證,參以被告於於警訊、偵查及本院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訊問時亦坦承伊有載運到該三筆車燈等語觀之,自足認上 開短少之三筆車燈貨品確已交由被告運送,被告則利用運送之便,將之侵占入己 ,並利用不知情之壬○○將其偽造前開送貨清單交付大億公司以資搪塞,殆無疑 義。且其行使該偽造之交貨清單,自分足以生損害於裕隆公司、大億公司及甲○ ○或庚○○或戊○○等人,罪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其所辯無非事後畏罪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證人乙○○於審理中另結稱:伊個人研判辛○○不會侵占 車燈的行為,因為伊以前如果不小心沒有算好多交給他車燈的話,他都會老實運 送回來交給伊;出貨區放很多貨物,要運送到各處,有可能他人要送到別處的貨 物,混到本件的貨物區裡面,將本件的貨物也載到別處出貨,發現錯誤以後沒有 退還給伊云云,無非事後迴護之詞,亦不足採信。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起訴書誤載為第一項)之業務侵 占罪及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在交貨清單上偽 造「甲○○」、「庚○○」之署押及「戊○○」印文之行為,係偽造交貨清單私 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戊○○」圓戳章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 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利用不知情之壬○○ 及刻印業者遂行犯罪部分,分係間接正犯。其先後各三次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 侵占犯行,均各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各基於一個概括犯意反覆為 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分別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其所犯上開二罪間,具 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牽連犯規定,從一重之連續業務侵占罪論處。 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無犯罪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乙紙附卷 足憑)、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所得財物價值新台幣二十餘萬元 )及犯後飾詞圖卸刑責,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編號S○C二三○○八交貨清單第二聯點收欄上偽造之「石枝」署押乙枚、編 號S0000000交貨清單第二聯點收欄上偽造之「秋松」署押乙枚、編號S 0000000交貨清單第二聯點收欄上偽造「戊○○」印文乙枚及偽造之「戊 ○○」圓戳章乙顆(雖未扣案,但無證據證明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丶第二 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 官 柯 顯 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盧 立 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附錄法條: 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