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六三0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與被告乙○○共同基於概括 犯意,持偽造之新台幣(下同)千元券二張,由被告乙○○駕駛車號7J—一四 九三號自小貨車搭載被告丙○○,至台南縣關廟鄉○○○○路邊攤販,佯以千元 假鈔購買物品找零之方式,換取一百元或五百元之真鈔使用,嗣於同日下午一時 二十分許,行至台南縣關廟鄉埤頭村大昌橋東邊橋頭旁之「小可愛小吃店」,由 被告丙○○下車持偽造之千元券一張,向被害人丁○○購買售價一百元之花生一 瓶,嗣經被害人丁○○查覺該千元券係假鈔,被告丙○○取回後返回車上,即將 該假鈔丟棄於路旁,繼續於同日下午一時二十五分許,至關廟鄉埤頭村六十二之 七號前被害人己○○○所擺之鳳梨攤,由被告丙○○持偽造之千元券向被害人己 ○○○購買每罐售價五十元之鳳梨罐二罐,被害人己○○○並以百元券九張找零 與丙○○。因認被告二人均涉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行使偽造貨幣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 別定有明文。另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行使偽造紙幣罪,以明知係偽造 之紙幣,故意收受後冒充真幣行使為構成要件,如其收受之初並不知係偽造,即 難論以此罪。 三、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 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定有明文。查 被告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傳票一紙在卷可稽,爰不待 其陳述逕行判決,合先說明如前。 四、訊據被告乙○○於偵審中固均坦承先後交付二張千元鈔票予被告丙○○,並命其 購物等情;被告丙○○於偵審中均坦承曾於前揭時地先後持被告乙○○交付之鈔 票,向被害人丁○○、己○○○購買花生、鳳梨罐物品等情,惟均堅詞否認涉有 行使偽造貨幣等情,被告乙○○另辯稱:前開二張千元鈔票均係前日協助證人戊 ○○於夜市工作,經證人戊○○交付之工資,不知前開二張千元鈔票均係偽鈔等 語;被告丙○○另辯稱:因被告乙○○駕車,故交付前開千元鈔票請其代為下車 購物,伊不知係偽鈔等語。經查: (一)被告乙○○於前揭時地先後交付二張千元鈔票予被告丙○○,並由被告丙○○ 持以向被害人丁○○、己○○○二人購物等情,業據被告乙○○、丙○○於偵 審中供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丁○○、己○○○分於本院調查及警訊中所述交易 情節相符,被告乙○○、丙○○此部分供述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又被告丙 ○○持以向被害人己○○○購物之千元鈔票一張係偽造一節,有台灣銀行台南 分行九十年八月二日(九十)銀南出字第四八八九號函一份在卷可稽,堪以認 定。 (二)證人戊○○於本院調查時結證稱:被告乙○○於案發前一日,曾為其擺設夜市 攤位,並經其交付二千元工資,且均係以千元鈔票給付等語,(參見本院九十 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核與被告乙○○於偵審中所述取得鈔票之原因 、時間、數額等情均相符,復參以證人戊○○於同日庭訊時亦證稱:被告為警 查獲當日曾與其聯絡,質問何以交付偽鈔等語,堪認被告乙○○於偵審中迭次 陳稱其持有之二張千元鈔票係其工作所得工資,不知均係偽鈔等語,尚非全然 無據。證人戊○○於同日庭訊時雖另陳稱其交付之鈔票均係真鈔,本案偽鈔應 非其所交付云云。惟交付偽鈔可能涉有刑責,此乃眾所周知之事,證人戊○○ 堅稱其交付之工資均屬真鈔等語亦屬人情之常,尚難以此即認被告乙○○所辯 扣案鈔票係證人戊○○交付之工資等語均屬不實。 (三)被告乙○○發現前開鈔票係偽鈔後,亦曾向證人戊○○提出質疑等情,業據被 告乙○○於本院調查時迭次陳明,參以證人戊○○前開證詞亦明,是被告乙○ ○所為,與通常收受後始行發現係偽鈔者,質疑交付偽鈔者之社會常情無違。 又被告乙○○既已向證人戊○○提出質疑,其是否保留偽鈔為證,此僅屬其行 事是否周延,自難僅以被告乙○○未曾保留偽鈔之舉,即推認其於收受或行使 之際業已知悉取得之鈔票係屬偽鈔。 (四)被告丙○○於偵審中均供稱本案偽鈔二張係被告乙○○於開車之際,交付並命 其購物等語,核與被告乙○○所供相符,被告丙○○前揭辯述應係屬實。又被 害人丁○○於本院調查時亦證稱:當日被告丙○○持用之鈔票經其辨識後,發 現係偽鈔時,被告丙○○亦稱不知係偽鈔等語(參見本院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訊問筆錄),是被告丙○○辯稱不知前開鈔票係偽鈔等語,似非無據。況扣案 偽鈔製作技巧非劣,單以目視實難辨識,有本院勘驗筆錄一份在卷可稽,被告 丙○○受被告乙○○之託,取得前開偽鈔購買花生等物,前後持有該鈔票時間 甚短,因而未能辨識出前開鈔票係屬偽鈔,亦非罕見之事,尚難僅以被告丙○ ○持以購物之舉,即認被告丙○○於收受或行使之際,業已知悉被告乙○○交 付之鈔票係屬偽鈔。綜上所述,被告乙○○、丙○○二人所辯均非無據,此外 ,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乙○○、丙○○二人於收受前開偽鈔之際,業已 知悉前開二張千元鈔票均係偽造,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被告乙○○、丙○○二 人所為,與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行使偽造貨幣罪之構成要件有間。綜 上所述,參互印證,本件依調查所得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乙○○、丙○○二人 確有行使偽造貨幣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丙 ○○二人確有右述犯行,揆諸首開說明,犯罪尚屬不能證明,爰為無罪之諭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盧駿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 官 卓 穎 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 子 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