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林憲同 賴鴻鳴 林錫恩 被 告 乙○○ 冒稱李坤宏) 設高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等因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八 0七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五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癸○○共同連續行使偽造之公司股票,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伍年。 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之公司股票,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偽造之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壹仟紙(編號為0000000至00000 00,0000000至0000000,0000000至0000000,00 00000至0000000)、偽造之股票樣本壹紙(編號0000000)及於 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在台南巿天下大飯店書立之協議書上偽造之「李昆宏」署押壹枚均 沒收。 事 實 一、癸○○為立法委員,並擔任設在台北市○○○路○段二三號一樓之金福投資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福投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該公司之主要業務為仲 介、買賣未上市公司之股票。江隆駿(檢方通緝中)為癸○○未向立法院登記之 私人助理兼受僱擔任金福公司之掛名董事長(實際執行總經理,負責現場管理之 職務);乙○○亦任職於該公司。緣癸○○因個人資金緊絀,適於民國八十九年 五、六月間,知悉位在台南縣新市鄉台南科學工業園區○○路一號之奇美電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美電子公司)欲增資發行股票,竟意圖牟取暴利,自同 年六月八日起至同年七月四日止,先後多次或以電話或以親筆信函,或親自假借 立法委員名義,至奇美電子公司找董事長戊○○,希能索取奇美電子公司未上市 股票約三千張至五千張(每張一千股)轉售謀利,但均遭戊○○以奇美電子公司 股票僅讓售予奇美電子公司員工及原始股東,並不外賣予其他人為由,予以當面 婉拒。癸○○遭拒後,明知其並未從戊○○處索取到任何奇美電子公司股票,且 奇美電子公司增資發行之股票亦未在公開市場銷售轉讓,竟與江隆駿、乙○○共 同基於行使偽造公司股票之概括犯意,由癸○○邀約應買人或江隆駿以廖委員名 義邀約應買人、乙○○冒稱係「李坤宏」為戊○○之小舅子、江隆駿持交偽造之 奇美電子公司股票之方式,於下列時間、地點,連續向下列之人實施詐騙行為: ㈠癸○○先前曾接獲丑○○查詢有無奇美電子公司增資股票可轉售,認有機可乘, 而於八十九年八月三日以電話向不知情之丑○○詐稱,其持有奇美電子公司股票 可轉售,如果順利售出,將給予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不等的紅包作為回饋, 請其代尋買主。丑○○不久即透過不知情之己○○覓得買主丙○○。癸○○、江 隆駿、乙○○(冒名李坤宏)等三人即與買主相約於同年八月四日上午十時許, 在台南市○○路二0二號之天下大飯店洽談進一步之買賣事宜。癸○○、江隆駿 、乙○○為進一步取信丙○○,即先後傳真影印二張偽造之奇美電子公司股票給 丙○○。是日於天下大飯店會合後,江隆駿即當著癸○○等人面前,先向丙○○ 佯稱:奇美電子公司董事長戊○○因環保問題,請癸○○委員幫忙,欠癸○○委 員人情,憑著這層關係,才取得戊○○撥付之一萬張股票(按指該批股票係戊○ ○贈予廖褔本的)。此同時,癸○○則急著向丙○○要錢,並詢問丙○○:「台 支」帶來否?(按指台灣銀行支票),且要求丙○○分別簽發面額各為二百萬元 及八百萬元之支票二紙作為訂金之給付,並當場拿起天下大飯店專用之稿紙,代 表草擬協議書一份,而以介紹人身分,在協議書上簽名,並向丙○○介紹冒名「 李坤宏」之乙○○係奇美電子公司董事長戊○○的妻舅「李坤宏」,且請乙○○ 將手提箱內約二千張偽造之奇美電子公司之股票出示丙○○,致使丙○○不疑有 他,而誤信所欲購買的奇美電子公司股票,確係癸○○從戊○○處索得無疑,終 以每股六十一元五角、總價六千一百五十萬元購買一千張。並即當場交付以香港 上海匯豐銀行為付款人、發票人為丙○○、面額為一千萬元、票載發票日為八十 九年八月七日之支票一紙交予乙○○作為訂金,乙○○隨即以戊○○之妻舅「李 坤宏」身分,在協議書上偽造「李坤宏」之名義簽收,而偽造不實之協議書,進 而行使該份偽造之私文書,交付丙○○收執,足以生損害於真正「李坤宏」之人 及丙○○之權益。嗣因江某等人一再催促給付餘款,丙○○發覺有異,經查詢網 路股票價格發現上開約定單價過高而以存款不足為由通知止付該二紙支票,癸○ ○等人始未得逞(下簡稱第一犯罪事實)。 ㈡癸○○等人前揭之詐騙行為於遭丙○○識破後,仍心有未甘,又以同一手法積極 尋找買主。於八十九年八月七日晚間某時,在立法院大安會館癸○○委員休息室 (即二0二一室及二0二二室)內,江隆駿又重施故技,由癸○○在場,向不知 情之丁○○提及前述奇美電子公司股票欲出售之事宜,並再度詐稱前述股票是癸 ○○委員透過關係從戊○○處取得,癸○○委員並已找到買主,約定於翌(八) 日早上,在立法院中興會館癸○○委員七0三號研究室辦理交割(按指交付偽造 之奇美電子公司股票),屆時可到場觀看。同年月八日,丁○○一出現在上述癸 ○○委員研究室,癸○○與江隆駿,隨即以買主未到之理由搪塞,並邀丁○○前 往立法院大安會館癸○○委員休息室。癸○○、江隆駿認先前之舉動,已足取信 丁○○,便由江隆駿主動積極遊說要丁○○幫忙尋找買主,翁某不疑有他,立即 找到買主子○○。癸○○、江隆駿二人即請丁○○邀請子○○於當日晚間八時許 ,至立法院大安會館癸○○委員休息室洽談。嗣翁某、劉某二人到達立法院大安 會館癸○○委員休息室後,江隆駿即取出上開偽造之奇美電子公司股票其中一千 張提示予丁○○、子○○二人,致渠等二人深信不疑而約定翌日上午十時辦理股 票認證及交割。俟翌(九)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許,丁○○再以電話轉知子○○稱 :因上述奇美電子公司股票是透過癸○○委員向奇美董事長戊○○買的,因為二 、三天找不到買主,所以戊○○生氣了,要改到台南交割,是癸○○委員要賣的 等語。使其誤信所欲購買的奇美電子公司股票,確係癸○○從戊○○處索得,終 以每股五十三元五角,總價一億零七百萬元購買二千張。丁○○隨即於當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許,到台北市○○路三十四號十二樓元盛商行(負責人子○○)與子 ○○會合,並當面轉交前晚從立法院大安會館休息室所拿取之一千張偽造之奇美 公司股票予子○○(劉某抽取其中二張交予公司職員劉沐慈至奇美電子公司股務 代理商-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認證),然後前往台北松山機場與事先已在該處 等候之癸○○,一同搭機前往台南交割。於前往台南途中,癸○○為去除子○○ 之疑慮,沿途在飛機及汽車上,一再向子○○詐稱:奇美電子公司股票取得不易 ,因他幫過戊○○的忙,所以才可以買到這些股票(按指每股以五十三元又五角 購買二千張),別人是買不到的,使子○○更不疑有他。此同時,江隆駿與乙○ ○則以其係癸○○立法委員之助理身份,事先到奇美電子公司向該公司科長許錦 發佯稱有三位立法委員要巡視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為由,商借該公司會議室作為前 述偽造股票之交割地點,而更進一步增強子○○對所買之股票確係經癸○○自戊 ○○處取得之信心,以利詐騙行為之完成。癸○○與子○○到奇美電子公司後, 猶一再詐稱該股票是向戊○○索取來的,應該不會是假的云云。嗣因子○○接到 奇美電子公司股票之股務代理商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電話通知,謂其前所取 得而交付之二紙奇美電子股票係偽造的,才拒絕再交易付款,致癸○○等人之詐 欺取財之目的未能得逞。癸○○見事跡敗露後,即以其尚有要事欲回台北為由離 開現場,江隆駿、乙○○則以要找戊○○為由逃離現場,並於隔日迅即搭機逃往 大陸地區。子○○旋即於次日前往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報案,奇美電子公 司則向檢察官檢舉,而查獲上情,並從子○○處起獲江隆駿所有在立法院大安會 館癸○○休息室所交付予丁○○之一千張奇美電子公司假股票(編號為0000 000至0000000,0000000至0000000,0000000 至0000000,0000000至0000000)及供犯罪所用之偽造股 票樣本一紙(編號0000000)(以下簡稱第二犯罪事實)。 二、案經丙○○、子○○告訴、奇美電子公司代表人戊○○檢舉暨法務部調查局台北 市調查處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乙○○部分: 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訊及偵審中供認不諱,核與同案被告江隆駿於警 訊中所供述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壬○○(江隆駿之女友,金福公司經理)、丁 ○○、丑○○、己○○、子○○、丙○○、許錦發、庚○○(元盛公司業務助理 )等人於警訊及偵審中證述明確,而被告等人所販售之奇美電子公司股票,經檢 驗結果:股票檢查號碼及原始持有人均與奇美電子公司股東名冊登載之資料不符 ,應係假股票乙節,亦經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九月廿二日(89 )鼎證股字第六0二號函釋在卷,且經證人蕭惠馨於警訊中證述:八十九年八月 九日約十點鐘左右,有一名為劉沐慈的客戶持奇美公司股張(編號分別為八九- ND-0000000-五,八九-ND0000000-六)要求核對印鑑,當時 我初步查證股東許庭禎戶號並非五號,股東吳炳昇戶號並非六號,使發覺該二張 股票有問題,再經仔細查驗發現該二張股票具有以下疑點足以證明是假股票:① 戶號與戶名不符②防偽線印於正面(防偽線應於股票中)③股票字號流水號部分 (ex:0000000)為電腦印刷,由電腦以序號代出,八九-ND-五為固定 印刷④公司LOGO為印表機印製(邊有毛毛的)⑤印鑑不符⑥簽證銀行鋼印不符⑦ 紙張較薄⑧紙張顏色較白⑨股票檢查碼不符等語明確(台北巿調處八十九年八月 十四日十四時調查筆錄)。此外,並有上開假股票一千張、假股票樣本一張、被 告等人於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在台南巿天下大飯店書立之協議書影本一紙、被告乙 ○○冒名「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協理李昆宏」之名片一張、丙○○簽發支票影 本一紙(付款人:香港上海滙豐銀行、面額:一千萬元、發票日:八十九年八月 七日)等扣案可資佐證及現場照片三張附卷可參,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 信。 二、被告癸○○部分: 訊據被告癸○○固坦承曾於上開時地與丑○○、翁繼志仲介購買奇美電子公司股 票事宜,並陪同丙○○、子○○、江隆駿等人南下洽談股票交易,且於天下大飯 店以見證人之身分當場為買賣雙方書立協議書乙節等情,惟矢口否認上開犯行, 辯稱:我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左右才與江隆駿有接觸,後來他向我承租台北市○○ ○路○段廿三號一樓的房子(是我名下,由他同居人壬○○和我太太簽約),姓 江的解姓女朋友曾向我提過要開設投資公司的計畫邀我參加,我回答不要,是今 年五月間(八十九年)的事,我因和他們不熟,而且對投資公司我並不內行,所 以我回絕他們。我與他只是房東與房客的關係,並沒有投資他的金福投資公司, 也不是金福投資公司的股東或負責人,江隆駿也不是我的助理。至於自稱「李昆 宏」的人是於八月四日到台南的時候才認識。本件緣由是八十九年八月二、三日 蔡錦州主動打電話給我說他想買股票,問我有沒有奇美的股票?我向他說江先生 那邊有,約好八月四日到台南來交易,本來約在台南飯店,後來改在天下飯店。 ..那天是因為江隆駿說要還我房租共一百五十萬元(包括續租費用),也有提 到我欠丁○○一百五十萬元他順便幫我墊還(我欠丁○○南亞股票預訂金,後來 未成交),所以我才南下,我不是陪他到場買賣交割,因為江隆駿很難找,他說 要還我錢才陪著他下來。當場在天下飯店時,買賣雙方談妥後,買方要求要寫協 議書,因大家說我是立委文筆較好就公推我寫,我不是賣股票的人,我只是賣方 的見證人,賣主應是江隆駿與李先生。而且買方開的支票也是交給「李昆宏」; 至八月九日與子○○、丁○○等人搭乘十時十分立榮航機至台南來,也是因為前 開債務,..姓江的表示若股票交割完成,他就可以將我欠翁的一百五十萬元替 我還清,並交給我一百五十萬的房租。在八月八日晚上十一時姓江的及姓翁的都 有打電話給我,約在世華銀行總行交割,但後來因姓李的賣主不願意,所以就改 在台南,這是八月八日晚上十一時講清楚的。..在飛機上我原來是坐商務艙, 後來姓劉的走過來,我就告訴機艙長,就讓他和我一起坐好了。所以姓劉的就和 我坐一起,同行的人都坐在經濟艙,助理也坐經濟艙。在飛機上我和姓劉的並無 交談什麼,因為他好像不太喜歡講話的樣子,所以只打招呼沒講什麼話。..到 了台南機場,我自己的車在門口等我,我的司機叫方安為,他開車下來等我,而 姓江的也有開車來,我先坐我自己的車走了一百公尺,姓江的打電話給我說要談 事情,請我到他車上坐。當時我上車,車上有姓江的開車,姓劉的、姓翁的,及 另一位女子(即庚○○),該女子是姓劉的員工,在車上,我聽到姓江的和姓劉 的吵架,姓江的表示姓劉的未依照昨晚約定的帶現金或台支支票,而姓劉的表示 他可以立刻到銀行開戶,馬上電匯過來,他並說上海銀行最方便,於是我們就一 起到上海銀行去開戶,開完戶劉先生接到他公司職員打來電話,說股票有點問題 ,所以雖開了戶但錢只匯了幾百萬,沒有全部匯下來。接著姓江的就表示奇美電 子就在台南,就直接去查清楚。到了奇美約十一時五十分左右,在那裏有一位聽 說是奇美公司財務經理的李先生,姓江的說他是戊○○的小舅子。當時我們進入 一間小會議室(是否海關辦公室我不清楚)。有我、姓江的、姓劉的、姓翁的, 及助理趙在台和姓劉的公司的小姐共六人。因姓江的表示要找奇美的人問清楚股 票的事。..姓李的說要找股務課的人來說明此事,他離去了廿分鐘都沒消息, 我就趕緊找奇美的總務課長來,我拿出姓李的名片問他公司有無此人?總務課長 表示奇美公司無此人,我一聽立即打電話給保二分隊長茅名鎮,股票可能有問題 要他們處理,我想也要不到錢,就離開。當時約十二時四十分左右。我至今均未 接觸到系爭的假股票,也完全沒有參與他們之間的買賣,我純粹只是南下討債卻 牽扯到假股票,我很意外也很遺憾云云。然查:右揭事實,業據共同被告乙○○ 於警訊及偵審中供認不諱,核與同案被告江隆駿於調查局偵訊中所供情節大致相 符,其中: ㈠就被告癸○○是否係金福投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乙節: ⒈被告乙○○於偵查中明確供認:我在八十九年七月十日進入金福公司工作。( 你知道癸○○是江隆駿的幕後老闆是如何得知的?)江隆駿有親口向我講過, 而且在講電話的時候我也有聽到,他有去過大安會館找過廖委員。從我親眼所 看到聽到的,我認為他們二人關係非比尋常,不是單純房客房東關係(參見台 南地檢署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偵訊筆錄,附於八十九年偵字第九八0九號詐欺 案卷第九十頁至九十四頁);...(他們的關係)我從江隆駿當著我的面和 癸○○的通話內容研判比立委和助理的關係還要好,而且江隆駿也向我說如果 有事癸○○會處理,癸○○是他後面老闆,他當著我的面和癸○○談股票、生 意及在那邊吃飯等等。..而且也只有癸○○、江隆駿才有如此能力偽造有價 證券,他們是開創投公司做未上市公司股票買賣,江隆駿親口跟我說他幕後老 闆是癸○○等語(台南地檢署八十九年九月八日偵訊筆錄,附於八十九年偵字 第九八零九號詐欺案卷第六十六頁至七十一頁);..(江隆駿親口向你說他 的老闆是癸○○?)是的。他向我講過五、六次以上,且我聽到電話中他也是 這麼講,我聽到他們在七月中旬至八月九日電話通話聯絡十幾次以上。所以他 們不是單純房東房客關係(台南地檢署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偵訊筆錄,附於八 十九年偵字第九八零九號詐欺案卷第一百頁至一百零四頁);..他們幾乎每 天聯絡二、三次,有時還去大安會館碰面,有時他們都一起去吃飯。(江隆駿 去過大安會館多少次?)我有跟去的就有三次左右。(你確實有親眼看到、親 聞到江隆駿和癸○○每天通話兩、三次?)確定。不過有時江隆駿是打他助理 的行動電話等語(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偵訊筆錄,附於 八十九年偵字第九八零九號詐欺案卷第一百廿六頁至一百廿八頁)。 ⒉同案被告江隆駿於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組調查時亦供述:我約於七十九年間 起,即擔任立法委員癸○○之私人助理迄今,並未在立法院登記為國會助理, 廖委員於八十九年四月,派我擔任金福投資公司之現場管理員。(你在管理金 福公司之前,為廖委員處理何事?有何職銜?)我為『賓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主要管理廖委員投資土地買賣事宜及其相關事業公司之帳目稽核, 目前本人除擔任金福公司之管理者之外,其他業務未變。金福投資公司址設台 北市○○○路○段廿三號一樓。本公司主要是仲介買賣未上市股票,從我於八 十九年四月中旬到職後,公司主要是仲介客戶購買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或股權、台灣高鐵股票,但據我所知,本公司之實際所有者為癸○○委員 。(金福公司有無正式向經濟部及財政部證期會申請並獲核准設立?公司實際 經營者或所有者,是否為立委癸○○?)金福公司於八十九年三、四月間曾向 證期會申請設立,並以癸○○委員為負責人,但遭證期會退件,並要公司補足 專業經理人後再提出申請,惟迄今本公司均未提出申請。本公司之實際所有者 確為癸○○委員。據我所知,金福公司只有仲介東森寬頻公司買賣股票成功, 上開股票的來源為立委癸○○、陳進丁、陳清吉(王令麟委員的秘書)、駱進 德(何志輝委員的助理)、陳健南(自稱為一百多位委員的助理),上開股票 均是前述人等直接向東森寬頻公司取得配額後,每人約三千至五千張(每張一 千股),再交與金福公司轉賣給客戶,金福公司再委由相關的業務員朱國興、 壬○○等十餘位募集客戶購買,迄今本公司約轉售了二萬張的東森寬頻公司之 股票。(顧客透過金福公司購買東森寬頻公司股票之程序為何?)若客戶欲購 買一百張東森寬頻公司的股票,本公司業務員以每股十二元五角售予客戶,則 客戶將每股二.五元之差價交給金福公司(大多以現金方式交付)後,公司計 算0.五元為業務員之佣金。另每股二元之差價,則交給廖委員或其他委員去 處理,之後我們則將每股十元共十萬股的繳款書交給客戶,由客戶自行匯款至 東森寬頻公司籌備處,以後這些認購股權的客戶即成為東森寬頻公司之發起股 東。(金福公司自何處取得東森寬頻公司的繳款書交給客戶?)是癸○○、陳 進丁、陳清吉、駱進德、陳健南等人自東森寬頻公司取得的等語(調查局北機 組八十九年七月三日調查筆錄,附於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九七四號偽造有價證券 卷第五十六頁至六十四頁)。 ⒊證人壬○○於偵查中亦證稱:癸○○是我們公司(指金福投資公司)實際的董 事長,江隆駿是實際總經理,名片本來印好董事長是癸○○,但是他說不要, 所以就掛江隆駿名義。我們公司是金福投資顧問公司設於台北市○○○路廿三 號一樓,在八十九年二月份設立的。當時發起人是癸○○、江隆駿及吳大師( 吳明德)和我。我有聽癸○○有講說要找立法委員侯惠先仙及另一位立法委員 任發起人。(金福公司所在地房子何人的?)聽癸○○委員說是他和他太太及 朋友共有。(你有否向癸○○租房子?)癸○○是說以我公司名義跟他太太租 房子,好像吳明德有拿一份租賃契約給我簽,每月租金五萬元。..我受癸○ ○聘僱在公司的屬下。江隆駿是實際總經理也是他下屬及合夥人。我們稱呼癸 ○○為董事長,剛開始成立他常常來,也會請員工吃飯,其他員工也知道都叫 他董事長。..〔你們公司(金福公司)主要作何買賣?〕未上市的股票買賣 ,剛開始成立的時候主要是處理他私人的股票。(你們如果幫癸○○處理股票 ,癸○○在何地將股票交給你們?)在大安會館的休息室交給我們。(你和江 隆駿交往時,他是否認識癸○○?)那時已認識癸○○,公司成立後江隆駿如 果有事他會載我去找癸○○委員,有時如果癸○○委員找我,我也會自己去大 安會館或中興會館。主要是談賣他的股票及拿他的股票,公司成立後就經常去 ,有一次是去找他趙姓助理到大安會館。(你確定癸○○是金福公司實際負責 人?)我在的時候都這樣稱呼他,但他只出名沒有出錢等語(台南地檢署八十 九十一月廿四日偵訊筆錄,附於八十九年偵字第九八0九號詐欺案卷第一七0 頁至一七三頁)。於本院審理時亦到庭為相同之陳述,並結證稱:金福公司稱 呼上廖委員是董事長,名片上印江隆駿是董事長。為何取名為金福公司,是因 公司在成立時要命名金字吉利,福字表示福氣又是廖委員的名字,這是聽江隆 駿、吳大師、廖委員說的。從八十八年十一、十二月間開始籌備,當時就有印 名片是印癸○○為董事長的名片,江駿隆因有別的職業,公司尚未有印他的名 片,當時我是印經理,八十九年二月間營業,是東昇固網開始要進場時,我們 也有作認股憑證。後來金福公司未設立,是因股東發起人名冊沒有辦法確定, 所以沒有設立,發起人有林明義、侯惠仙、癸○○、江隆駿,其中江隆駿、吳 大師、癸○○都有要求我作發起人。..我在公司的時候常去找癸○○,最主 要用意,是幫廖委員賣股票後將錢交給他,股票有時去大安會館拿,有時趙助 理拿來給我的,有時在大安會館廖委員拿股票給我,這情形大約有兩、三次, 拿給我時都會當面點清,都是廖委員助理打電話與我聯絡的,我有跟江隆駿去 大安會館找廖委員談金福公司的事情,江隆駿習慣叫廖委員,我們是叫董事長 ,江隆駿也有於同事面前稱呼廖委員為董事長,廖委員似乎也很高興。..( 辯護人問:癸○○是金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是的。因江隆駿跟大家介紹時 介紹廖委員是董事長,我根據江隆駿的介紹才怎麼認為的。(辯護人問:你於 偵查中說金福公司在八十九年二月份設立,癸○○、江隆駿及吳大師和你為發 起人,你是根據何證據認定他們為發起人?)最初江隆駿帶我去見廖委員,他 們兩人跟我講的,他們要成立壹個投資公司邀我參與,後來廖委員的會計師曾 打電話向我要發起人名冊,我是根據這些來認定廖委員是發起人,大家也都是 衝著廖委員來與公司交往。..(辯護人問:金福公司你所經手的事情是否都 與癸○○有關?)除廖委員的以外還經營東昇、高鐵的股票,但是沒有經營過 江隆駿的。..(公訴人問:你任職於公司時癸○○於公司交代你何事情?) 委員曾經交代我他手上有東昇、高鐵、中台憑證,如果有人要可向他拿,只有 從事過東昇一單,客戶姓劉。公司運作不久,大部分都是廖委員個人的股票等 語(本院九十年五月廿三日訊問筆錄)。 ⒋同案被告丁○○於偵查中亦到庭供稱:當初壬○○有找我投資,他說該房子是 癸○○的,他公司幕後老闆也是癸○○,我如果投資要拿股票透過立委比較方 便。(你在八月九日上午在元盛商行交給子○○的奇美假股票是何人何時何地 交給你的?)在大安會館癸○○休息室大門進去左邊那間,由江隆駿交給我的 ,癸○○有來一下子就走了。..(為什麼你們要選在立法院的大安會館及七 0三室等候買主交易股票?)答:我不知道。(江隆駿是立法委員否?)不是 。(問:江隆駿是國會助理否?)不是。(為什麼江隆駿不是立委也不是國會 助理,為何他能在大安會館及七0三室來去自如?)我也不知道等語(台南地 檢署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偵訊筆錄,附於八十九年偵字第九八零九號詐欺案卷第 一百九十六頁至第一百九十八頁)。 其後,共同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雖翻異前詞而供稱:金福公司是經營為上市 公司股票買賣,我是擔任職員的工作。名片上董事長是江隆俊,經理是謝瓊華。 (公訴人問:金福公司的股東有誰?)我不清楚。(公訴人問:背後老闆是誰? )不知道。(公訴人問:上班地點?)台北市○○○路○段二三號一樓,二樓以 上均是房東癸○○的住家。..(公訴人問:江隆俊有無跟你提過他與廖委員的 關係?)他有跟我提過他與廖委員關係很好,但我不知癸○○他是否幕後老闆。 (公訴人問:之前江隆俊有無跟你提過他是廖委員助理?)沒有等語(本院九十 年八月一日訊問筆錄)。然本院以金福投資公司址設台北市○○○路○段二三號 一樓,屋主係被告癸○○,而其所經營之業務為未上市公司的股票買賣、仲介, 而上開股票之來源又都來自立法委員及其助理,則以年僅三十歲之江隆駿(五十 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生),在毫無背景、關係之情況下,如何有管道取得上開未上 巿股票,然後再仲介、轉賣(例如東森、固網等等)!況且,苟若被告癸○○所 陳其與金福公司、江隆駿純屬房東房客關係一事為真,則何以江隆駿、壬○○得 以任意進出被告癸○○位於立法院之研究室或大安會館?甚或指定上開定點為股 票交易或交割處所?故共同被告乙○○於本院供詞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綜稽 上述,足見被告癸○○係金福投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應非子虛。 ㈡其次,就被告癸○○於八十九年六月初向奇美電子公司董事長戊○○索取增資股 票遭拒絕乙節: ⒈被害人即證人奇美電子公司代表人戊○○於偵查中到庭指證:我根本不認識癸 ○○,除在電視上看過外,六月初他要來向我索取股票時第一次見面。所以他 說和我認識是說謊。(你有否請他幫忙過?)沒有。(有否從你身上交過股票 給癸○○否?)沒有。(你有位小舅子叫「李昆宏」否?)沒有。我夫人姓廖 。..(癸○○先生在何時向你索股票?)八十九年六月初來說要談論國事, 後來就說一些私人的事情,後來就說要向我索取股票。再後來也寫信要向我索 取股票額度。(你拒絕他後,他有否再找你索股票額度?)後來他就沒找我, 只找廖副董、楊秘書。我有親口向他說股票不外賣等語(台南地檢署八十九年 八月廿二日偵訊筆錄,附於八十九年他字第九七四號偽造有價證券案卷第一百 廿五頁至一百廿六頁)。於本院審理時亦到庭結證稱:(公訴人問:廖委員於 八十九年六、七、八月間找過你們幾次?)只有一次,時間我的秘書有紀錄( 楊秘書報稱六月八日),楊秘書安排在我辦公室(奇美仁德公司)我們見面時 有楊秘書、廖副董事長(我的小舅子廖錦祥)。(公訴人問:這次會面談論的 內容是什麼?)我們除寒暄之外就是談股票,廖委員有說到我們奇美電子公司 的股票他有意要買,我向他說我們這股票是要給我股東及員工買的,對外不出 售,廖委員聽了也沒有說什麼。...(公訴人問:除了廖副董是你舅子外, 尚有無其他小舅子。親戚中有無人叫李坤宏?)只有廖副董壹個小舅子。親戚 中也沒有壹個叫「李坤宏」。(公訴人問:奇美電子公司的會議室是否有開發 給外人申請借用?)應該沒有開放給外人借用,除了有關係的人。一般的人要 來借應該不會借他,廖委員是立法委員應該會借給他。..(公訴人問:你或 你的公司是否曾經委託廖委員處理有關環保方面的糾紛或問題?)我本人沒有 委託過,但公司方面要問我秘書(秘書報稱沒有)。..(辦護人問:廖委員 是要向你買股票或是現金增資的股票?)廖委員沒有說的很清楚。..(當時 廖委員去公司找你時有四人,你是否有很明確回答不要賣股票給他們?)我很 明確的拒絕等語(本院九十年十月十七日訊問筆錄)。對此證言,被告癸○○ 亦當庭表明:對證人所言無意見,我也沒有強迫他們賣股票給我等語(同上筆 錄)。 ⒉證人即奇美電子公司董事長之秘書辛○○於偵查中證稱:八十九年六月初癸○ ○委員打電話說要找戊○○董事長,我請示董事長是否要見他,董事長說基於 對立委的尊重便答應見他。在八十九年六月初會面時他先談一些國家法律問題 ,他後來好像有一些話很難啟齒,董事長就直接問他來這邊的主要目的是什麼 ?他就說他知道有奇美電子要增資,能否給一些股票額度,然後董事長就當面 回絕,董事長說我們的股票只給我們的從業員(即員工)以及原來的股東。. .當時有廖副董及許董事長和我在場,癸○○的趙姓助理有來但會談時在外面 。(癸○○來索取股票被許董事長拒絕,有否再打電話給你們公司再向你們索 取?)從八十九年六月初至七月初有再打電話給我們,有時他親自打,有時趙 姓助理打。他還是希望拿到奇美的股票。他除打電話給我外,他也知道許董事 長時常不在,有時要找廖副董談,但他指示不接癸○○的電話,所以電話都是 我接的。當時董事長是說我們奇美股票是不外賣的,所以就拒絕他。(可否請 你詳述癸○○從何時開始打電話向你索取股票?)自八十九年六月初至七月初 。從八十九年六月初會面就開始打至七月初等語(台南地檢署八十九年八月二 十二日訊問筆錄,附於八十九年他字第九七四號偽造有價證券案卷第一百廿一 頁至一百廿三頁)。...之後,在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廖委員又親自帶來一 封信內容有提到要三千至五千張股票,另外也有在信後面加註等語(台南地檢 署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偵訊筆錄,附於八十九年他字第九七四號偽造有價證 券案第一百廿七頁至第一百廿八頁)。於本院審理時亦到庭證稱:(公訴人問 :去年什麼人去跟你們董事長要過股票?)印象最深刻的是癸○○先生。(公 訴人問:癸○○是在去年什麼時候去跟戊○○先生要股票?)在去年五月底的 時候他助理先打電話與我們聯絡,以要討論國家事情為由找戊○○先生,說要 請教國事。(公訴人問:癸○○先生於什麼時候第一次找戊○○先生?)在去 年六月初。(公訴人問:戊○○與癸○○談時你是否有在場?)我有在場,我 坐在癸○○的對面。現場還有廖錦祥副董事長,共有四人。雙方先討論國事後 有談論股票的事,談完國事後董事長發現他還有什麼是要談,就直接問他來的 特別目的是什麼,他就講奇美電子有現金增資的事希望能給他壹個額度,我們 董事長就拒絕他。(公訴人問:戊○○是以何理由拒絕他?)戊○○說現金增 資他只願意給我們自己公司的員工及股東。..(公訴人問:在六月八日癸○ ○被戊○○拒絕後有沒有再用何方法要過股票?)有,他的助理或廖委員本人 打電話找我或找副董事長,或寫信,或派他的助理來找我或自己送信來。前前 後後最少十次以上,癸○○親自來兩次。(公訴人問:六月到八月初癸○○都 說他自己要或說人家拜託他來要股票的?)他第一次是說請董事長給他壹個額 度,以後他的助理就直接打電話來公司問溢價多少。..(公訴人問:六月到 八月初將近十次以上要股票癸○○所要的張數多少?)每次要的張數不一,有 時要三千、有時五千,案發後八月二十日的函說他朋友要股票五百張,我記不 清楚等語(本院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訊問筆錄)。 ⒊同案被告丁○○於偵查中到庭陳稱:我曾在大安會館當場有聽到癸○○打電話 向戊○○要股票兩、三次,不知是否拿到。..當初壬○○有找我投資,他說 該房子是癸○○的,他公司幕後老闆也是癸○○,我如果投資要拿股票透過立 委比較方便。(你在八月九日上午在元盛商行交給子○○的奇美假股票是何人 何時何地交給你的?)在大安會館癸○○休息室大門進去左邊那間,由江隆駿 交給我的,癸○○有來一下子就走了等語(台南地檢署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偵訊 筆錄,附於八十九年偵字第九八零九號詐欺案卷第一百九十六頁至一九八頁) 。 ⒋此外,並有被告癸○○曾多次向奇美電子公司董事長戊○○索取股票之親筆信 函六張及其親訪或打電話與奇美公司聯絡之大事記一欄表一紙附卷可參。 綜稽上開被害人即奇美電子公司董事長戊○○之指述、證人之證詞及卷附證據, 足徵被告癸○○於八十九年六月初,首次向奇美電子公司董事長戊○○索取增資 股票即已遭拒絕,其後亦未索取到奇美電子公司之股票可供轉售甚明,此亦為被 告癸○○當庭所不爭執。故被告癸○○迄系爭案件發生時,均未自奇美電子公司 董事長戊○○處索取到任何奇美電子公司增資股票乙節,應屬真實而可採信。 ㈢又上開扣案之奇美電子公司之股票係屬偽造等情,業如上述(前揭論述被告乙○ ○犯罪證據之部分)。被告癸○○既明知其並未自奇美電子公司董事長戊○○處 索取到任何奇美電子公司增資股票,而依其與同案被告江隆駿之關係(縱令江某 非其助理,亦非其名義上管理金福公司之人之情為真,然依江某得以自由進出被 告癸○○之立院研究室及交易地點均指定大安會舘或中興會舘,並由被告癸○○ 為其尋找買主等情以觀),其以立委之身分均未能索取到增資股票,而江某手中 竟能持有如此龐大的奇美電子公司增資股票可以買賣,被告癸○○竟毫無懷疑, 連索取股票觀看之動作都沒有,猶積極地尋找買主,若非同夥,豈有如此配合之 理!其委為不知,實難以令人相信! ㈣故就第一犯罪事實部分: ⒈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丙○○於警訊及偵查中指述明確,並指稱:(事後 發覺有異你是否打電話找過癸○○委員?)有。他的電話000000000 0、0000000000。我也打過他辦公室(0二)00000000號 電話。大部分都是他助理接的,他本人也曾接過電話,但也沒講什麼。有時他 趙姓助理接電話講奇美假股票的事情,他說廖委員會出面處理(台南地檢署八 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附於(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八0九詐欺案卷第 十三頁至第十六頁);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經本院行交互詰問程序亦為相同之 陳述,且指稱:八月四日當天廖委員一見到我就問我錢帶了沒有。(公訴人問 :這壹仟張股票是何人告訴你這麼來的?)江隆駿說這些股票得來不容易,是 委員透過因環保的關係拿到的,因委員在場沒有否認,我直覺上就認定是廖委 員。..(公訴人問:江隆駿說因環保問題拿到股票有無指稱那位委員?)有 ,是廖委員幫忙處理的。他不是只對我個人說的,當很多人面說的。廖委員也 沒有否認。..(公訴人問:你後來為何發現被騙?)我認為商場上價錢被騙 ,當時敲定六十一元半,後來願意降到六十元,到八月九日蔡先生說他找到買 主,願以五十八元買,叫我認賠二元,叫我趕快締約完成,八月五日、六日、 七日都是江隆駿出面聯繫,要我趕快對支票兌現。(公訴人問:當初你買股票 是信賴誰買的,何時知道股票是假的?)我是透過己○○才知有這股票要賣, 我不知誰傳真給我,我之所以買這股票是因廖委員的關係,我才會認為這些股 票的真實性,江隆駿有跟我說廖委員是因環保因素,到八月五日我覺這些股票 怪怪的,他傳到我公司的奇美股票影本,條碼與股東有異,後來我到網路發現 股票價格沒有那麼高只有五十三元,我只是覺股票怪怪不知股票是假的。.. .(辯護人問:為何你股票是衝著廖委員買的,協議書上為何是廖委員見證人 不是出賣人?)因當時是說有位委員有股票,當時出現就是廖委員,所以我就 衝著廖委員認為是他賣我股票,見證人是後來加進去,整個協議書都是廖委員 書寫的,(當時)我問收票人是誰,己○○就建議添見證人。..我完成這股 票交易事後,我票是交給己○○,他們轉交出去我不知這張票是誰軋進去的。 因當天廖委員一見面就問我有無帶支票,所以我就認為是向廖委員買股票。就 是支票不是他軋的,我也認定是廖委員賣我股票的。我不了解江隆駿、廖委員 、丁○○他們之間是何關係,我直覺認為他們是一夥的。(公訴人問:如果八 月四日那天廖委員沒有出面的話,你是否會買股票?)我不會簽那張支票等語 (本院九十年五月廿三日訊問筆錄)。經本院當庭檢視上開協議書之內容,癸 ○○之簽名係落款於「見證人」三個字之右上方處,並非併排,明顯與一般簽 名位置不同,而「見證人」旁為空白,後來再補簽丑○○三個字等情,亦有上 開協議書附卷可參。 ⒉共同被告乙○○除坦承上開情節外,並於偵查中供認:是江隆駿指派我當奇美 的協理「李昆宏」,江隆駿、癸○○任介紹人,我想假股票應該幾乎可以確定 他們偽造的。我本人沒有能力及財力偽造假股票,我只是受僱於江隆駿。(八 月四日在天下飯店是何人說股票是從戊○○那邊拿出來的?)江隆駿說股票是 廖委員從戊○○那邊要出來的,當時癸○○等在場都有聽到,癸○○坐哪裡我 都知道,當時共有十一人在場。癸○○和江隆駿當著大家的面先後介紹我是奇 美董事長的小舅子,江隆駿先介紹,後來癸○○也有說。癸○○就講說我是奇 美的「李董」。八月四日這齣詐騙戲(指第一犯罪事實)是癸○○擔任介紹見 證人,江隆駿擔任介紹見證人,而我是擔任假戊○○小舅子賣主(江隆駿、癸 ○○向別人介紹我),而協議書是癸○○寫的。那天的假股票數量大概有一千 張以上,用一個黑色手提袋裝的。假股票是我老闆江隆駿交給我的。..(奇 美「李昆宏」的名片誰印的?)是江隆駿印的,在八月初拿給我,而在七月底 江隆駿就指派我演奇美「李昆宏」協理角色,如果事成就給我一百萬元獎金, 他說他可賺幾千萬元,我猜他們之間有相當大不法利益(台南地檢署八十九年 九月八日訊問筆錄,附於八十九年偵字第九八0九號詐欺案卷第六十六頁至七 十一頁);...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在台南天下飯店癸○○有在現場,他寫協 議書及他向買方的人講說我是奇美的李董代表奇美來賣股票。(在場的癸○○ 除了當場向買方介紹你是奇美的李董出來賣股票及當場寫協議書外,他在現場 上還說些什麼?)江隆駿說股票給他(指買方)看沒關係,癸○○也說股票讓 他看,丁○○也有說,我就將股票給他們看。..(當時)我略知道可能股票 有真偽問題應該不是真的。我心裡是這麼認為,但是我不敢講出來(台南地檢 署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偵訊筆錄,附於八十九年偵字第九八零九號詐欺案卷第 九十頁至九十四頁);..(八月四日是何人在天下飯店介紹你給丙○○?) 是癸○○及江隆駿。(癸○○如何介紹你?)他說我是奇美的李董,股票的事 都是他處理的。(在八月九日事發後癸○○向子○○如何解釋股票的問題?) 他說這些股票不會有假,是因為他幫過戊○○的忙,他向戊○○要出來的,絕 對不會有假(台南地檢署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訊問筆錄,附於八十九年偵字第 九八0九號詐欺案卷第一百頁至第一0四頁)。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公訴 人問:八十九年八月四日你跟誰來天下飯店買賣股票?)我、江隆俊、癸○○ 、蔡錦州、柳自強、己○○、丁○○,在場有七、八人。江隆俊開車載我去台 南大飯店跟己○○、廖立委、蔡錦州會合,後來再轉到天下飯店。(公訴人問 :在天下飯店誰說股票跟戊○○「拗」的?)江隆俊說我們立委很辛苦去跟戊 ○○討來的,我並沒有聽到「拗」來的,至於私底下有沒有講我不清楚。江隆 俊講的時候,廖委員、蔡錦州、柳自強、己○○都有在場。(公訴人問:你在 場有無聽到廖委員向柳自強說你有無帶錢來?)有。(公訴人問:柳自強把壹 仟萬購買股票的訂金支票交給誰?)交給我,我轉交給江隆俊。..(公訴人 問:協議書是誰寫的?)大家提議協議書由廖委員來寫,因他比較有公信力所 以就由是廖委員寫的。(公訴人問:協議書上廖委員簽名處之「見證人」三個 字是不是事後補上去的?)是的,賣方請廖委員當見證,買方請蔡錦州當見證 ,協議書寫完後我簽名。廖委員簽名時協議書上並無「見證人」三個字。.. (在天下飯店有關股票價錢是誰協商的?)這是江隆俊透過己○○與買者協調 的,他們有提到廖委員要賺佣金,多少我不清楚等語(本院九十年八月一日訊 問筆錄)。 ⒊證人己○○於偵查中證稱:八月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左右丑○○先到,接著癸 ○○與二位助理(其中一位姓趙)亦趕到,丁○○、江隆駿、李昆宏三人隨後 趕到,丙○○最後才到,江隆駿先開口表示這些奇美公司股票是癸○○透過關 係向戊○○取得一萬張,因廖委員曾幫戊○○處理過環保的忙,戊○○欠廖委 員很大的人情,所以這些股票得來不易,而且其中五千張已賣給黃任中,二千 張賣給中部某茶農,廖委員手邊股票已經不多了,接著江隆駿、癸○○..等 人就問丙○○有無依八月三日下午與丑○○電話協議帶著「台支」來,丙○○ 當場表示還來不及準備,並且要先看股票。「李昆宏」即拿出一個行李箱,內 有約二千張奇美股票,丙○○在沒有懷疑的情況下為了表達購買意願,即同意 開立個人支票一千萬元作為保證票,並由癸○○出面簽署協議書約定買賣條件 ,協議書由癸○○、李昆宏、丑○○等人簽名(台南地檢署八十九年九月二日 調查筆錄,附於台北巿調查處偽造奇美公司股票案卷內);..(八十九年八 月四日你有否和丙○○一起到台南市天下飯店和癸○○等人接洽買賣奇美股票 事宜?)我有跟著去,但是我沒有參與只在旁邊聽看。因為我和丙○○是朋友 。...印象中廖委員有提到說你們不是拿「台支」過來,丙○○說先看股票 ,然後「李昆宏」就從他帶的手提箱打開給我們看,大約二、三千張,他抽一 張給我們看,在我們面前晃一下,..協議書是癸○○寫的。..(當天江隆 駿對你們說甚麼話?)他說有這些股票是因廖委員幫許董處理環保的忙,欠癸 ○○這份情,所以才能拿到這些股票。癸○○有在場(台南地檢署八十九年八 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附於八十九年偵字第九八0九號偽造有價證券案卷第九 頁至第十一頁);..(蔡錦州在八月三日如何向你說奇美股票來源?)是透 過一個姓許的朋友打電話給我說蔡先生有一個朋友有奇美的股票,在八月四日 早上十時去機場接蔡錦州,他親口當面跟我講說待會兒有位委員會趕到帶股票 過來,後來實際上到台南飯店是蔡先生及委員一同到天下飯店洽談買賣股票事 宜。(癸○○在天下飯店除親自寫協議書外,有否說他任何角色?)他都沒講 ,都是江隆駿當著癸○○的面講說這股票是廖委員因幫戊○○環保的忙,戊○ ○欠他的情,廖委員硬是去向他「拗」來的。他都有聽到,但他沒答腔,也沒 異議(台南地檢署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訊問筆錄,附於八十九年偵字第九八 0九號詐欺案卷第廿七頁至第三十頁;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偵訊筆錄,附於八十 九年偵字第九八0九號詐欺案卷第一九四頁至一九六頁)。其後於本院審理時 亦到結證上開情節無訛(本院九十年六月廿七日訊問筆錄)。 ⒋證人丑○○於偵查中則證稱:洽購奇美股票的事是我介紹給己○○先生,他再 介紹給丙○○。剛開始因我問很多立委是否跟戊○○交情比較好,有否奇美股 票可買,結果在八月三日廖委員打電話向我說他那邊有找到奇美的股票。(癸 ○○有否向你提起奇美股票的來源?)我沒問他,他沒說,我相信他是委員, 講話實在的才對。(八月四日丙○○、癸○○等人在天下飯店談奇美股票交易 ,你有否在場?)有。協議書是癸○○寫的沒錯。(本案你有否押佣金?)沒 有。但癸○○說本件如果作成要包一千萬元的紅包給我,他是在八月三日講的 (台南地檢署八十九年九月四日訊問筆錄,附於八十九年偵字第九八0九號詐 欺案卷第三十一頁至三十三頁)。於本院審理時,亦到庭為相同之證述(本院 九十年五月廿三日訊問筆錄)。 ⒌同案被告丁○○於偵查中亦供稱:(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在台南天下大飯店,在 場的江隆駿當著你們的面(當時癸○○委員也在場)說癸○○委員曾幫過戊○ ○環保的忙,所以這些股票是癸○○透過戊○○拿出來的?)癸○○委員在場 沒有否認,我聽到的是癸○○幫過戊○○的忙,我心裡想說是委員,股票不會 是假的。我確實有聽到江隆駿當著癸○○及你們的面說這些股票是因癸○○幫 過戊○○的忙,這些股票是癸○○透過戊○○的關係拿出來的等語(台南地檢 署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訊問筆錄,附於八十九年偵字第九八0九號詐欺案卷第 十八頁至廿一頁)。 ⒍此外,並有上開被告癸○○所擬協議書影本一紙、告訴人丙○○簽發之支票影 本一紙、偽造之奇美電子公司股票正本一千張、樣本一張、傳真之偽造股票影 本二張附卷可憑。 綜合上揭告訴人丙○○之指訴、證人丑○○、己○○之證述及同案被告丁○○之 供述內容,互核大致均相符合,並參諸卷附之上開證物,本院衡以被告癸○○既 明知其並未持有奇美電子公司增資股票,而江隆駿所持有者係來源不明之有問題 股票,有如上述,竟仍出面邀約買主,並陪同南下辦理交易事宜,一見買主即詢 問有無帶「台支」來,洽談中又縱容江隆駿以其立委名義行事,默認江隆駿當著 其面,偽稱該股票是其向戊○○索取得來之事實,並當場代擬協議書等等情節, 在在均顯示以被告癸○○身為立法委員之身分、地位,若未參與其事,豈有可能 如此任人擺佈、配合行事之理!足認共同被告乙○○之前開自白之此部分情節與 事實相符,被告癸○○、乙○○、江隆駿設局販賣偽造之奇美電子公司股票予告 訴人丙○○之事實,堪足認定。 ㈤第二犯罪事實部份: ⒈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害人子○○於警訊及偵審中到庭指歷綦詳。 ⒉共同被告乙○○於偵查中供述:(八月九日你和癸○○、江隆駿在台南奇美公 司販售假股票,你扮何角色?)我扮奇美電子協理「李昆宏」角色,江隆駿還 在八月九日當天晚上交給我一個黑色手提袋內裝一千多張假股票,(當天)癸 ○○跟著買主一起下來,他也有在奇美電子公司說要交易股票。..我只是人 家的一個棋子,老闆叫我如何做就怎麼做,整個策劃的是癸○○及江隆駿。. .我沒有偽造有價證券,我是受僱於老闆江隆駿沒辦法,他叫我怎麼做就怎麼 做。..因為癸○○、江隆駿才有如此能力偽造有價證券,他們是開創投公司 做未上市公司股票買賣,江隆駿親口跟我說他幕後老闆是癸○○(台南地檢署 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訊問筆錄,附於八十九年偵字第九八0九號詐欺案卷第六六 頁至七一頁);...(八月九日早上你和何人去奇美公司?)先由江隆駿載 我去向奇美公司說有廖委員和兩位委員要來親察,要向他借會議室。我們就進 去等,不到半小時江隆駿先離開到機場接買方及癸○○。那一千張假股票本來 就在我手上,..爆發後江隆駿就示意叫我離開,我就說我要去找戊○○查, 癸○○就跟買方說這應該不是假的,這是他從戊○○那邊討出來的,也是要花 錢的。他說這些股票是他向奇美「許董」討出來的,不會是假的,交易應該不 成問題,重點就是這樣子千真萬確。(八月九日當天你聽癸○○說過這些股票 是他幫戊○○的忙,是他向戊○○討來的共多少次?)一次。(從八十九年七 月底你得知要詐稱是奇美李昆宏的事實及八月初你有收受李昆宏名片事實,足 認你應知道這是有問題的股票,有何意見?)我是人家的員工,他叫我做什麼 我就做什麼,我心裡猜測到這個股票是有問題的。我略知道可能股票有真偽問 題應該不是真的。我心裡是這麼認為,但是我不敢講出來(台南地檢署八十九 年九月十三日訊問筆錄,附於八十九年偵字第九八0九號詐欺案卷第九十頁至 九十四頁)。...(在八月九日事發後癸○○向子○○如何解釋股票的問題 ?)他說這些股票不會有假,是因為他幫過戊○○的忙,他向戊○○要出來的 ,絕對不會有假。...癸○○案發後,在會議室有說這些股票是他向戊○○ 買的不會是假的等語(台南地檢署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訊問筆錄,附於八十九 年偵字第九八0九號詐欺案卷第一百頁至一0四頁)。 ⒊同案被告丁○○於偵查中供稱:八月八日上午在癸○○辦公室等股票買主時, 江隆駿已將二千張的奇美股票帶在身邊,但在買主未出現後,我便介紹子○○ 購買這些股票,經電話聯絡並經子○○同意後,我怕江隆駿事後後悔,便要求 江隆駿先將其中一千張股票交給我保管,江某同意後,我便將一千張奇美公司 股票先行拿走,當天並約好次(九)日上午十時左右在世華銀行總行見面,但 九日上午八時左右江隆駿表示改在台南,我們便跟癸○○委員約在機場見面南 下,在南下前子○○便將我拿去的股票交給公司職員拿到金鼎證券公司代辦股 務去驗證,結果發現所有一千張股票都是假的,所以並未完成這筆交易。(你 與子○○南下台南,為何要通知癸○○委員一同前往?)詳情我不知道,是江 隆駿告訴我表示要找廖委員一同南下,並表示這些股票是透過癸○○委員才能 取得這麼便宜的價格,所以要廖委員陪同下去,我不疑有他,才通知癸○○委 員一同南下(台北市調處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調查筆錄,附於台北巿調查處偽造 奇美公司股票案卷);..之前,在八月七日,江隆駿即約我同赴廖委員大安 會館談論奇美股票問題及債務問題,癸○○當時向我表示又找到買主了,故又 約八月八日至研究大樓七0三室等待買主,買主仍未出現。..先前我確係曾 邀子○○共同投資癸○○持有之南亞股票,我曾找子○○就此事共赴立法院大 安會館癸○○的休息室二0二一室及二0二二室展開會談。..我曾多次和癸 ○○就股票買賣事宜在大安會館商談,詳細次數記不清楚了。我和江隆駿、癸 ○○在八月七日在大安會館約定八月八日在立法院癸○○七0三研究室商討交 易奇美股票,而八月八日當天江隆駿也將兩袋李昆宏交給他的奇美股票帶到立 法院癸○○七0三研究室與癸○○商談,但是沒有等到買主,後來下午我和江 某又帶著兩袋奇美股票到大安會館癸○○休息室等買主(台北市調處八十九年 八月十七日調查筆錄,附於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九七四號偽造有價證券案第六七 頁至七一頁)。..在八月七日晚上在大安會館癸○○睡覺的隔壁間,江隆駿 有提到他有奇美的股票而廖委員已找到買主,約在隔天早上在立法院他的研究 室七0三室等買主,我們就到大安會館等買主,是否另外一個買主我就不知道 ,結果也等不到買主就在那邊商量,問江隆駿是否可便宜點賣,當時只有我和 江隆駿在等,癸○○委員在大安會館待一會兒就先出去。(是何人先提起要你 找買主?)江隆駿。是他提起的我才問他是否可便宜的賣。(八月八日早上你 和癸○○、江隆駿在他研究室提些什麼?)沒有講什麼,在等買方而已。(那 時假股票在何人手上?)江隆駿。他用兩個手提箱提著(台南地檢署八十九年 八月十八日訊問筆錄,附於八十九年他字九七四號偽造有價證券案卷第一0六 頁至一一0頁);..之前,我曾在大安會館當場有聽到癸○○打電話向戊○ ○要股票兩、三次,不知是否拿到。..(你在八月九日上午在元盛商行交給 子○○的奇美假股票是何人何時何地交給你的?)在大安會館癸○○休息室大 門進去左邊那間,由江隆駿交給我的,癸○○有來一下子就走了。(你確定是 在大安會館交給你的?)答:沒錯。(為什麼你們要選在立法院的大安會館及 七0三室等候買主交易股票?)我不知道等語(台南地檢署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訊問筆錄,附於八十九年偵字第九八0九號詐欺案第一九六頁至一九八頁)。 ⒋證人庚○○於偵查中亦證稱:(八月九日往奇美電子公司途中,癸○○先生確 實有說過他幫過戊○○的忙等話否?)有。(癸○○先生如何說?)他說他幫 戊○○的忙透過他的關係才可以叫我們到奇美辦交割類似的話,他一個人對後 面的劉先生、翁先生和我講的。..(你確定在車上癸○○先生有向翁先生、 劉先生和妳說過他幫過戊○○的忙,透過他的關係才可以到奇美辦交割類似的 話?)確定(台南地檢署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附於八十九年他字九七四號偽 造有價證券案第一一二頁至一一三頁);...(在台南機場往奇美電子路上 的車上,你聽過癸○○說過哪些話?)他說他有幫過戊○○的忙才拿到那些股 票。(你確實有在車上聽到癸○○講右述話?)確實有聽到(台南地檢署八十 九年九月十六日訊問筆錄,附於八十九年偵字第九八0九號詐欺案卷第一百頁 至一0四頁)。於本院審理時亦到庭結證屬實(本院九十年六月廿七日訊問筆 錄)。 ⒌此外,並有上開奇美公司股票一千張(編號為0000000至000000 0,0000000至0000000,0000000至0000000, 0000000至0000000)及偽造之股票樣本一紙(編號00000 00)扣案可資佐證,而上開股票係係偽造之假股票乙節,亦據證人劉沐慈( 元盛商行之業務助理)、蕭惠馨(金鼎證券公司股務代理部經理)於警訊及 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前開金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函在卷可佐(參閱 前開被告乙○○論罪部分)。 綜上所述,告訴人指訴之情節,核與共同被告乙○○供述、證人庚○○之證述及 同案被告丁○○之供述大致脗合,被告癸○○既向被害人明示系爭股票係以其關 係所取得,並隨同南下辦理交割事宜,其委為不知,尚難置信。故本院衡以上開 共同被告乙○○之自白與前揭證據,並參酌事實之經過,及被告癸○○在整個交 易過程中所扮演之角色,被告癸○○與江隆駿、乙○○等三人就本件設局販賣偽 造之奇美電子公司股票予告訴人子○○之犯行,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殆無 疑義。 ㈥綜稽上開各節,被告癸○○辯稱伊非金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與被告江隆駿僅係 房東房客之關係,亦不認識共同被告乙○○云云,既經共同被告乙○○、同案被 告江隆駿當庭否認,並指明伊即是金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經證人壬○○到庭 證述屬實,有如前述,故其此部份之辯解自無足取。又從被告癸○○要求戊○○ 讓售增資股票遭拒於前,後又於被告乙○○、江隆駿連續二次販售偽造奇美電子 公司增資股票過程中穿梭引線並配合南下洽談,或任由被告江隆駿於當著其面詐 稱該股票是其向戊○○索取得來;或積極勸進撮合並親自詐稱該股票是其向戊○ ○索得;或急著向告訴人詢問是否帶錢來;或親自草擬協議書並簽名;或對「李 坤宏」不實身分默認等情以觀,在在足以顯示其在本案販售偽造之奇美公司股票 之過程積極參與之程度。其辯稱:伊南下係配合討債,因為江隆駿很難找云云, 然以江隆駿在本件交易期間中進出大安會館之次數及與被告癸○○聯絡之頻繁, 所辦明顯與事實不符,難以憑採。故本院參以上開奇美電子公司股票確係偽造, 有如前述。被告癸○○既係金福公司實際負責人並從事未上市股票仲介、買賣, 並指派其私人助理即同案被告江隆駿負責金福公司有關未上市股票之仲介業務, 且能在立法院大安會館被告癸○○休息室及中興會館被告癸○○七0三研究室來 去自如從事偽造股票之交易,更在大安會館被告癸○○休息室內交付一千張偽造 之股票予同案被告丁○○,而被告癸○○亦均在場知悉及從被告癸○○明知戊○ ○已當面告知奇美電子公司增資股票,只配給員工及原始股東,並不外賣他人等 情,被告癸○○理應知悉市面上未經過公開巿場交易之奇美電子公司股票大量買 賣,必係來路不明而有問題之股票,然被告癸○○對江隆駿持有大量之奇美股票 竟無絲毫的懷疑並積極配合,顯與常情有違(按若係已上巿發行或已上櫃之股票 ,均可在證券巿場上以公定之行情價格購得,應無必要透過特殊管道或立法委員 始可取得)!何況其明知伊未曾仲介奇美企業之任何股票,更未曾為奇美企業之 環保問題使力,因而奇美電子公司並未答應其索取股票之請求,是以被告癸○○ 及同案被告江隆駿二人在與告訴人丙○○、子○○洽談買賣奇美電子股票之前, 實際上根本無從獲得奇美電子公司之股票,然被告癸○○竟先後連續以同一手法 ,或默認、容許同案被告江隆駿當著其面,詐稱該股票是其向戊○○索取得來之 事實;或積極勸進撮合並親自詐稱該股票是其向戊○○索取,使告訴人丙○○、 子○○誤信該批股票係被告癸○○從戊○○處索取得來,而加以購買等等情節, 益徵被告癸○○明知上開股票係偽造之股票而仍持以販售,其行使偽造股票之犯 意昭然若揭。甚且在交易過程中,被告癸○○不僅全程在場參與促成,更一直催 促詢問告訴人丙○○、子○○帶錢來否?並要告訴人丙○○、子○○將金額分別 簽發二紙及五紙之支票;或急著向告訴人詢問是否帶錢來;或親自草擬協議書簽 名;或對「李坤宏」不實身分默示等行為,以增強告訴人丙○○、子○○對該股 票真正之確信;且於事發後仍詐稱這些股票是向奇美許董討出來的,不會是假的 ,交易應該不成問題等等,在在顯示被告癸○○在本件偽造股票之買賣中確係居 於促成交易之重要關鍵人,其分擔整個騙局之重要角色並與同案被告江隆駿、乙 ○○顯有利益與共之犯意聯絡甚明。綜上所述,參互印證,本件事證已甚明確, 被告癸○○、乙○○二人之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癸○○、乙○○就前揭第一犯罪事實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 二項之行使偽造之公司股票罪(公訴人誤載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及同法第二 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前揭第二犯罪事實部分所為,核 係犯同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項之行使偽造之公司股票罪。又其偽造署押乃係偽造 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均不復另論。又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項之行使偽造之公司股票罪,其行使 偽造公司股票以使人交付財物,如所交付者即係該股票本身之價值,則其詐欺取 財仍屬行使行為之內容,原即應被包含在內,不另論以詐欺取財罪。公訴人認應 再論以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顯屬誤會,併此敍明。另按二人 以上共同實施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刑法第廿八條定有明文,其成立要件須具 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始可,惟若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 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 施犯罪之行者,均為共同正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一百零九號解釋文明示其旨 。故被告癸○○、乙○○與同案被告江隆駿對於本件犯罪之實施,事先有犯意聯 絡,並互相分擔犯罪之實施行為,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另渠等前後二次行使偽造 公司股票,時間緊接,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 為連續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又所犯行使偽造公司股票、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間 ,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論以牽連犯,並從一重之行 使偽造之公司股票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癸○○身為立法委員,係國家法律之制定 者,原應以身作則為全民表率,竟假籍立法委員之身分企圖向合法企業經營者, 索取不外賣之股票轉售謀利,使合法之企業經營者,不勝其煩,疲於應付,嚴重 損害國會議員之形象;並利用立法院提供委員開會期間休息、研究使用之大安會 館休息室、中興會館七0三研究室,作為偽造股票的連絡、交易場所,使神聖之 國會殿堂淪為犯罪場所,致國會形象嚴重受損,國會尊嚴蕩然無存。其企圖以偽 造之股票詐騙的金額,前後高達一億六千多萬元,對未上市股票之市場投資者所 造成的危害甚鉅;被告乙○○犯後自行投案,供出犯情,併渠等犯罪動機、目的 、主從關係、參與程度、手段、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被告癸○○毫無 悔意、被告乙○○深具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依被告癸 ○○犯罪之性質,認有宣告褫奪公權之必要,併宣告褫奪公權之期間,以示懲儆 (本院以被告癸○○並未實際得利,故以主文所示之刑即足昭尚戒,公訴人求處 有期徒刑七年云云,尚屬過重,併此敍明)。又扣案偽造之有價證券即偽造之奇 美電子公司股票一千紙(編號為0000000至0000000,00000 00至0000000,0000000至0000000,0000000至 0000000)依同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偽造之股票樣本一 紙(編號0000000),為被告等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等所有,爰依 法沒收之。又乙○○於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在台南巿天下大飯店書立之協議書上偽 造之「李昆宏」署押一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併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 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項、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五十五條 、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 揚 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林 朝 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項:行使偽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 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