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林全興 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李 政 庭 法官 張 瑛 宗 法官 蔡 直 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 鈴 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