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緝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自緝字第三號 自 訴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施金豹之妻(施金豹另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施金豹於民國七十年三月十三日利用自訴人乙○○曾為其擔 任保證人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安平分行貸款而持有自訴人「乙○○」字樣之印章 一顆之機會,欺騙自訴人稱:其向分行貸款必須每三個月換一次單據,要自訴人 把印章放在他那裡比較方便,自訴人不知其詐,而允如施金豹所請。詎施金豹意 圖供行使之用,未徵得自訴人之同意,竟偽造自訴人與被告甲○○黃旺藤共同簽 發七十年八月二十九日期面額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及七十年七月十九日期面 額八十萬元、二十萬元,及同年八月九日期面額六十萬元之本票四張,由被告甲 ○○持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安平安行辦理貸款三百六十萬元,經台灣中小企業銀 行安平分行訴請自訴人給付票款,並強制執行,始悉上情,因認被告甲○○涉有 共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六日死亡,此有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 念醫院開具之死亡證明書及除戶謄本各一紙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 官 卓 穎 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 子 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