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О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О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二六六號、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七七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變造之劉兆卿 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上換貼之甲○○照片壹幀、及偽造之當票上之指印共陸枚,均沒收 。 事 實 一、甲○○因積欠債務,又無工作,竟與乙○○(經檢察官移由台灣高等法院併案審 理)共同基於以犯詐欺罪為常業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初某日起至同 年七月二十七日止,先由乙○○在其位於台南縣永康市○○路三六號九樓之六租 屋處,將銀飾以氰化鉀電鍍成金飾外觀之方式,製造為假金飾,再由乙○○或甲 ○○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持上開假金飾,向各該當鋪或銀樓人員佯 稱彼等所持以典當之金飾為真品,致附表一所示各該當鋪或銀樓人員陷於錯誤, 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典當款項,嗣乙○○、甲○○詐得財物後,乃扣除成本, 由甲○○分得二成款項,其餘則歸乙○○所有,甲○○、乙○○並以詐欺所得賴 以維生。另附表二所示各該當鋪或銀樓人員則因發現彼等所持以典當之金飾為贗 品,而詐欺未遂。 二、乙○○、甲○○為掩飾上開詐欺犯行,乃共同基於變造特種文書及行使變造特種 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甲○○將自己之照片一幀交予乙○○,乙○○再交由不詳姓 名之人將甲○○照片換貼於劉兆卿所遺失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上,而變造該枚駕 駛執照,乙○○再將上開經變造之駕駛執照交予甲○○備用。甲○○乃持上開變 造之駕駛執照向附表一編號六、七、八、及附表二編號九、十所示之當鋪或銀樓 人員佯以劉兆卿名義典當假金飾,足以生損害於劉兆卿之權益及監理機關對駕駛 執照核發管理之正確性,並在未經劉兆卿之授權及同意下,在如附表一編號六、 七、八所示當鋪或銀樓之當票上捺指印(一式二聯),表示假金飾係劉兆卿持以 典當,再持交各該當鋪或銀樓人員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劉兆卿及各該當鋪或銀 樓業者之權益。 三、嗣為警據報分別於附表一編號八及附表二編號十所示之時間、地點查獲甲○○, 並當場扣得甲○○持以典當之假金項鍊共四條及變造之駕駛執照一枚,再經甲○ ○攜同警方於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至乙○○上開租住處,經乙○○同意搜索,扣得 乙○○所有之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十二所示供製造假金飾之工具及假金飾成品, 而查獲上情。 四、案經林坤志、莊煥章、丁○○、丙○○訴由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台南縣警察 局歸仁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迭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調查、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 同案被告乙○○於警訊中供述情節相符,亦與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林坤志、 莊煥章、丁○○、丙○○及被害人陳金生、黃國將、林俊旭、李枝明、張美足、 許王笑、陳美惠、張淑娟、陳建良、謝陳淑美、陳滄溢、蔡鴻文、程明道、及劉 兆卿指訴之遭詐騙及駕駛執照遭冒用之情節相符,此外,並有附表三所示之扣押 物品、同案被告乙○○位於台南縣永康市○○路三六號九樓之六租住處現場照片 六幀、「金冠當鋪」、「台新當鋪」、「嘉誠當鋪」、「利民當鋪」、「宏南當 鋪」之當票存根影本各一紙及變造駕駛執照一枚附卷及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是因現在經濟不景氣, 工作難找,又積欠債務,才會以這種投機取巧的方式欺騙他人等語(見本院九十 一年十月十四日審理筆錄),且自九十一年五月初起迄同年七月為警查獲止之二 個月時間內,即詐騙高達十八餘次,顯見被告歷次典當假金飾詐騙犯行顯屬反覆 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並以詐欺所得財物賴以維生,則 被告有常業詐欺之犯行甚明。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 法論科。 二、又被告持遭變造之劉兆卿駕駛執照,並冒用劉兆卿名義辦理典當手續,使當鋪及 銀樓人員據以填製當票,被告並在當票上捺指印,則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 係表示當票上所載金飾係由「劉兆卿」典當之證明,自屬於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 文書,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同法第二百 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與同案被告乙○○間就上揭常業詐欺、行使變造特種文 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間;與同案被告乙○○及前揭不詳姓名者就變造特種文 書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 之階段行為,又變造「劉兆卿」駕駛執照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 使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先後多次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 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 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揭常業詐欺罪與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行 使偽造文書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較重之常業詐欺罪論處。被告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雖未為起訴書所論列,惟此與前揭論罪部分為牽連犯,屬 裁判上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依法自應予以審究。爰審酌被告年輕體健, 不思以正當工作賺取金錢,竟圖不勞而獲,以假金飾詐取金錢,詐騙次數共計十 八次,詐騙金額為十萬零四千九百六十元,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頗具悔意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為 同案被告乙○○所有,且均係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另扣案駕駛執照上換貼之 被告照片一幀,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均依刑法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偽造之當票(附表一編號六、七、 八)三份上之指印共六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 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陳振謙法 官 吳勇輝法 官 孫淑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月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 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附表一: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 被 害 人 │ 假金? ├──┼───────────┼──────────┼──────┼─── │ 1 │ 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中午 │ 台南縣永康市○○路 │ 貫照當鋪 │ 項鍊? │ │ 某時 │ 七八二號 │ 林坤志 │ ├──┼───────────┼──────────┼──────┼─── │ 2 │ 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 台南縣新化鎮山腳五 │ 金冠當鋪 │ 項鍊? │ │ 下午四時三十分 │ 四之三二號 │ 陳金生 │ ├──┼───────────┼──────────┼──────┼─── │ 3 │ 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 台南縣永康市中正南 │ 嘉誠汽車 │ 項鍊? │ │ 下午二時 │ 路四十號 │ 當鋪黃國將 │ ├──┼───────────┼──────────┼──────┼─── │ 4 │ 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 台南市○○區○○路 │ 台新當鋪 │ 項鍊? │ │ 下午四時 │ 三段三七○號 │ 林俊旭 │ ├──┼───────────┼──────────┼──────┼─── │ 5 │ 九十一年七月二日晚上 │ 台南市○○路二三五 │ 利民當鋪 │ 墜子? │ │ 十一時 │ 號 │ 莊煥章 │ ├──┼───────────┼──────────┼──────┼─── │ 6 │ 九十一年七月十日晚上 │ 台南市○區○○路二 │ 宏南當鋪 │ 項鍊? │ │ 八時 │ 三二巷四號 │ 丁○○ │ 戒指? ├──┼───────────┼──────────┼──────┼─── │ 7 │ 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下 │ 台南市○○路五九三 │ 金龍銀樓 │ 項鍊? │ │ 午二時 │ 號 │ 李枝明 │ ├──┼───────────┼──────────┼──────┼─── │ 8 │ 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下 │ 台南市○○○路○段 │ 宏裕銀樓 │ 項鍊? │ │ 午三時四十分 │ 三號 │ 丙○○ │ ├──┴───────────┴──────────┴──────┴─── │ 共計:十萬零四千九百六十元 └──────────────────────────────────── 附表二: ┌───┬───────────┬─────────┬────────┬─ │編 號 │ 時 間 │ 地 點 │ 被 害 人 │詐 ├───┼───────────┼─────────┼────────┼─ │ 1 │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晚│ 南市○○路○段 │ 得發珠寶銀樓 │ │ │上八時 │ 二四八號 │ 張美足 │ ├───┼───────────┼─────────┼────────┼─ │ 2 │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十一│ 台南縣歸仁鄉復興 │ 興一珠寶銀樓 │ │ │時 │ 路三三號 │ 許王笑 │ ├───┼───────────┼─────────┼────────┼─ │ 3 │九十一年六月中旬某日 │ 台南市○○路○段 │ 慶成珠寶銀樓 │ │ │ │ 一五九號 │ 陳美惠 │ ├───┼───────────┼─────────┼────────┼─ │ 4 │九十一年六月中旬某日 │ 台南市○○路十一 │ 英格蘭珠寶 │ │ │ │ 號 │ 銀樓張淑娟 │ ├───┼───────────┼─────────┼────────┼─ │ 5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晚 │ 台南市○○路○段 │ 鼎記珠寶銀樓 │ │ │上八時 │ 一七九號 │ 陳建良 │ ├───┼───────────┼─────────┼────────┼─ │ 6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 台南市○○路○段 │ 百聯珠寶銀樓 │ │ │晚上八時 │ 二二一號 │ 謝陳淑美 │ ├───┼───────────┼─────────┼────────┼─ │ 7 │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 台南市○○路○段 │ 宏偉珠寶銀樓 │ │ │晚上八時 │ 二六七號 │ 陳滄溢 │ ├───┼───────────┼─────────┼────────┼─ │ 8 │九十一年七月六日上午 │ 台南縣永康市大灣 │ 高輝珠寶銀樓 │ │ │九時三十分 │ 路四四二號 │ 蔡鴻文 │ ├───┼───────────┼─────────┼────────┼─ │ 9 │九十一年七月十日晚上 │ 台南市○○路○段 │ 公平當鋪 │ │ │八時三十分 │ 一○四號│ 程明道 │ ├───┼───────────┼─────────┼────────┼─ │10 │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 台南市○區○○路 │ 宏南當鋪 │ │ │晚上九時 │ 二三二巷四號 │ 丁○○ │ └───┴───────────┴─────────┴────────┴─ 附表三: ┌───┬───────┬────┬───────┬───┬─────── │編 號│ 物 品 │編 號 │ 物 品 │編 號│ 物 品 ├───┼───────┼────┼───────┼───┼─────── │ 1 │鍍金佛像一尊 │ 2 │ 鹽酸四瓶 │ 3 │硝酸二瓶 ├───┼───────┼────┼───────┼───┼─────── │ 4 │天平一組 │ 5 │ 鐵刷二支 │ 6 │瓦斯噴槍一支 ├───┼───────┼────┼───────┼───┼─────── │ 7 │塑膠手套一雙 │ 8 │ 鐵夾一支 │ 9 │放大鏡一支 ├───┼───────┼────┼───────┼───┼─────── │ 10 │小鋼珠一包 │ 11 │ 溶金鐵器二個│ 12 │防火磚一塊 ├───┼───────┼────┼───────┼───┼─────── │ 13 │鍍金半成品二條│ 14 │ 珠寶盒一個 │ 15 │瑪瑙筆二支 ├───┼───────┼────┼───────┼───┼─────── │ 16 │鉗子二支 │ 17 │ 鐵夾三支 │ 18 │刨光器一支 ├───┼───────┼────┼───────┼───┼─────── │ 19 │磨砂棒一組 │ 20 │ 氰化鉀一瓶 │ 21 │還原劑二瓶 ├───┼───────┼────┼───────┼───┼─────── │ 22 │鍍金項鍊二條 │ 23 │ 鍍金項鍊四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