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林文瑞 被 告 乙○○即盛隆企業社 甲○○ 右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1、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千五百零六萬九千二百三 十八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 、甲○○被訴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 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 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孫淑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月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