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五號 附民原告 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附民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十 月 十 日 法 官 朱中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十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