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六號 原 告 寶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俊秀 被 告 乙○○ 甲○○ 丙○○ 丁○○ 右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