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八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旻沂律師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六七四號)後,聲請改 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係雙麟冷凍調理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台南縣佳里鎮頂 廍一之十七號,以下簡稱雙麟公司)之負責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起取得國防 部福利總處第一類食品供銷合約權利,並開始供應國防部福利總處所屬各副食品 供應站之牛肉、羊肉、水產調理食品三類;九十年五月又得標簽約,繼續供應牛 、羊、豬肉食品,直至九十二年一月為止。詎甲○○因見牛肉、羊肉與豬肉間之 價差每公斤達新台幣(下同)三九點四元至二十五點七七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概括犯意於得標期間於附表所示時間,連續以豬肉混充為牛肉或羊 肉供應如附表所示國防部福利總處所屬各副食品供應站,總計詐得價差新台幣( 下同)四萬零十二點一八元。(公訴人以九十三年度蒞字第一九三四號補充理由 書變更起訴事實如上)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本院訊問中之自白。 (二)卷附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一)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之宣告。(二)被告支付國庫 新台幣壹佰萬元。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 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 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 五、附記事項:被告支付國庫新台幣壹佰萬元。(被告業經繳畢;有九十四年二月二 十一日沒金字第九四0000五0號收據影本附卷)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 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 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忠鎣 法 官 林勝利 法 官 鍾邦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豐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