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36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辛○○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鄭慶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 年 度偵字第 1247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辛○○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為億山砂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山公司)之負責人,被告辛○○為其妻,而丙○○(業經本院裁定停止審判)係被告乙○○之父。緣於民國(下同)88年8月至91年2月間,臺南縣歸仁鄉公所辦理「購置土方2080立方米」、「歸仁鄉垃圾掩埋場土方回填工程」、「歸仁鄉掩埋場怪手及鋪設進場道路用級配」、「垃圾場購置土方及覆土工程」、「購置土方覆蓋未進岡山廠舊址垃圾工程」等土方或級配採購案。詎被告乙○○、辛○○2人竟與丙○○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並獲取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丙○○向被告陳文獻借文建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文建營造公司)、向庚○借企益土木包工業、向戊○○借永興土木包工業、向吳振平(已歿)借太平土木包工業、向丁○○借維信土木包工業、向壬○○○借全民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全民營造公司)、向己○○借奕宏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奕宏營造公司)之牌照(被告陳文獻、庚○、戊○○、丁○○、壬○○○、己○○部分均由本院審理中),並將名單提供林逢春(業經本院另案判決有罪,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中)。林逢春乃故意違背政府採購法及臺南縣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指定丙○○所提供之上揭廠商於附表1所示之時間,參與如附表1所示之7項工程之投標,而分別由文建營造公司或億山公司得標(如附表2所示)。因認被告乙○○、辛○○2人所為,共同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證件投標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政府採購法業於92年2月6日修正,惟本件檢察官起訴之同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規定,於修正前後並無不同,合先說明。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乙○○、辛○○等涉犯前揭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罪嫌,無非以被告乙○○係億山公司之負責人,被告辛○○乃乙○○之妻,而丙○○為被告乙○○之父、被告辛○○之公公,其出面向被告陳文獻、庚○、戊○○、吳振平(已歿)、丁○○、壬○○○、己○○等人,借用文建公司、企益土包、永興土包、太平土包、維信土包、全民公司、奕宏公司之執照,嗣被告丙○○並參與如附表1所示工程投標,而有如附表2所示之得標結果,又其中「歸仁鄉垃圾掩埋場怪手及舖設進場道路用級配工程」全民營造公司投標押標金支票(支票號碼BE0000000 號)係由被告辛○○提示兌領、「歸仁鄉垃圾掩埋場土方回填工程」太平土木包工業投標押標金支票(支票號碼K00 000000號)及「掩埋場土方回填工程」維信土木包工 業投標押標金支票(支票號碼K00000000號)均由 被告辛○○申購、兌領、「垃圾場購置土方及覆土工程」奕宏營造公司投標押標金支票(支票號碼K00000000 號)係由被告辛○○申購等情為主要論據,並以萬泰商業銀行歸仁分行92年4月2日(92)歸字第37號函、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關廟分行92年3月5日(92)南銀關廟分字第43號函、第一商業銀行歸仁分行92年2月12日(91)1歸仁字第54號函、萬泰商業銀行歸仁分行(92)歸字第6號函、歸仁鄉公所工程採購第(1)1次開(決)標紀錄表(開標日分別為88年7月09日、89年2月10日、89年5月30日、89年7月20日、89年8月24日、90年4月24日、91年2月21日)等證物為佐憑。 四、訊之被告乙○○、辛○○迭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堅決否認其等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被告乙○○辯稱:伊是冤枉的,億山公司之事務都是伊父親丙○○在處理的,伊只是在億山公司內開砂石車,伊父親丙○○才是實際負責公司業務的人,億山公司之牌照也是伊父親丙○○去申請的,關於億山公司借牌去標工程之事情伊並不了解等語;被告辛○○則辯稱:伊根本不知道工程之事,伊只是幫伊公公丙○○在億山公司聽電話,並聽從丙○○之交代辦事,伊只有幫忙到郵局辦事情,丙○○交待,伊就去做,伊並不知道工程的事情,至於歸仁鄉公所垃圾場工程之投標支票,都是伊依據丙○○的指示去購買的,對於投標工程的事伊不了解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乙○○迭於調查站調查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供稱:伊於82年2月間退伍後不久,伊父親丙○○就以伊名義申請設立億山公司,由伊擔任負責人,與丙○○共同經營。億山公司的營業項目為砂石買賣及挖土機出租,億山公司應該是有承攬過歸仁鄉公所之土方工程,但因為都是由丙○○去辦理,實際情形伊並不清楚等語。而被告辛○○於調查站調查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亦供稱:丙○○沒有告訴伊有關投標之事項,也沒有告訴伊上開支票係供那家公司投標之用,有關投標的事宜都是李基龍自己處理,伊僅替丙○○跑銀行購買支票後交給丙○○,投標之事伊不知道,要問丙○○,伊只幫忙跑腿、跑銀行而已等語。則被告乙○○雖為億山公司名義上之登記負責人;被告辛○○雖曾經手申購、提示或兌領「歸仁鄉垃圾掩埋場怪手及舖設進場道路用級配工程」全民營造公司、「歸仁鄉垃圾掩埋場土方回填工程」太平土木包工業、「掩埋場土方回填工程」維信土木包工業、「垃圾場購置土方及覆土工程」奕宏營造公司之投標押標金之支票,但既無證據證明其2人主觀上對被告丙○○持他人證件投標乙情知悉,即難認其等有何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 (二)、況被告陳文獻於調查站調查時、偵查中證稱:歸仁鄉公所垃圾掩埋場土方回填工程有7標,丙○○借用文建營造公司牌照參與6次投標,每次均係李基龍到伊家請求借牌並且當場告知伊投標金額,伊即依丙○○指示填寫標單,購置押標金支票由伊負責處理,至於寄標單有時由伊寄出,有時交丙○○處理完成投標手續,工程得標事宜均由丙○○處理等語;被告壬○○○於調查站調查時、偵查中證稱:村長丙○○來家裡找伊與伊先生,希望伊能以全民營造公司名義陪同參與採購案,伊夫妻同意後,即授權由丙○○全權處理相關投標過程等語;被告林金良於調查站調查時、偵查中證稱:丙○○事前通知伊歸仁鄉公所會指定伊參加投標,丙○○向伊借用牌照參與投標,伊再將工會會員證、土木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及承攬手冊、完稅證明影本交丙○○,需蓋公司印章時,丙○○會拿到伊公司蓋印等語。證人庚○於調查站調查時及偵查中證稱:丙○○在賣砂石,伊向丙○○購買,故李基龍向伊借牌照,伊才拿給丙○○等語;證人黃金全證稱:實際上係丙○○來向伊借牌,利用伊所有之永興土木包工業作為參加歸仁鄉公所發包工程之陪標廠商等語;證人己○○於調查站調查時及偵查中亦證稱:伊已接到歸仁鄉公所通知後某天晚上,丙○○才到我家要求借用奕宏營造牌照投標「歸仁鄉垃圾場購置土方及覆土工程」,投標之標單、標價均由丙○○處理,再到伊家中要求伊蓋章,押標金也由丙○○自行處理等語(以上見他卷第20頁、第40至46頁、第50頁、偵卷第56頁、第66頁)。由此亦可知悉本件向陪標廠商之負責人即被告陳文獻、壬○○○、丁○○、庚○、戊○○、己○○等人交涉借牌投標事宜之人均為被告李基龍1人,被告乙○○、辛○○並未曾出面參與借牌或投標等事宜,可徵被告乙○○、辛○○所辯本件借牌投標之事均為丙○○所為,伊等2人根本不知情乙情,誠屬可信。被告乙○○雖為億山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但其於本案根本無任何違反政府採購法行為分擔之事實,且亦難認其與被告丙○○有何犯意之聯絡,業如前述,故其與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罪責之構成要件顯不該當;被告辛○○雖有申購、兌領上開投標押標金支票之事實,此據其於本院審理時供陳不諱,然其既係被告丙○○之子媳,其前揭所辯係依據公公丙○○之指示,而代之申購、兌領上開支票乙節,尚非與常情有悖,當屬可採,則其既係處於不知情狀況下,而代為申購、兌領前開投標押標金支票,即難僅憑其單純代丙○○為上揭行為,即推論其與丙○○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聯絡或其有行為分擔至明。 (三)、綜上所述,既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辛○○2人對被告丙○○借牌投標等情已有認識,依上說明,尚難認其等與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罪責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乙○○、辛○○等確有如公訴人所指之罪嫌,揆諸首揭說明,不能證明被告等2人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瑞龍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李劍龍 附表1: ┌──┬─────┬────────────────┬────────┐ │編號│行 為 人│犯 罪 事 實 │備 註 │ ├──┼─────┼────────────────┼────────┤ │1 │奕宏營造(│於90年間,出借奕宏營造之名義及證│投標之押標金、標│ │ │實際負責人│件予丙○○,並容許其以該名義參與│單及相關文件均由│ │ │:己○○)│「垃圾場購置土方及覆土工程」等2 │丙○○負責。 │ │ │ │項工程之投標,以影響採購結果,並│ │ │ │ │使丙○○獲取不當利益。 │ │ ├──┼─────┼────────────────┼────────┤ │2 │維信土包(│於89年間,出借維信土包之名義及證│投標之押標金、標│ │ │負責人:林│件予丙○○,並容許其以該名義參與│單及相關文件均由│ │ │金良) │「歸仁鄉垃圾掩埋場土方回填工程」│丙○○負責。 │ │ │ │等3項工程之投標,以影響採購結果 │ │ │ │ │,並使丙○○獲取不當利益。 │ │ ├──┼─────┼────────────────┼────────┤ │3 │全民營造(│於89及91年間,出借全民營造之名義│投標之押標金、標│ │ │負責人:盧│及證件予丙○○,並容許其以該名義│單及相關文件均由│ │ │李素嬌) │參與「歸仁鄉掩埋場怪手及舖設進場│丙○○負責。 │ │ │ │道路用級配」等2項工程之投標,以 │ │ │ │ │影響採購結果,並使丙○○獲取不當│ │ │ │ │利益。 │ │ ├──┼─────┼────────────────┼────────┤ │4 │文建營造 │於88至91年間,出借文建營造之名義│由陳文獻協助李基│ │ │(負責人:│及證件予丙○○,並容許其以該名義│龍製作標單等文件│ │ │陳文獻) │參與「購置土方2080立方米」等6項 │及投標程序,押標│ │ │ │工程之投標,以影響採購結果,並使│金由陳文獻及李基│ │ │ │丙○○獲取不當利益。 │龍負責。 │ ├──┼─────┼────────────────┼────────┤ │5 │永興土包(│於88至89年間,出借永興土包之名義│投標之押標金、標│ │ │負責人:黃│及證件予丙○○,並容許其以該名義│單及相關文件均由│ │ │金全) │參與「購置土方2080立方米」等3項 │丙○○負責。 │ │ │ │工程之投標,以影響採購結果,並使│ │ │ │ │丙○○獲取不當利益。 │ │ ├──┼─────┼────────────────┼────────┤ │6 │企益土包(│於88年間,出借企益土包之名義及證│投標之押標金、標│ │ │負責人:楊│件予丙○○,並容許其以該名義參與│單及相關文件均由│ │ │長) │「購置土方2080立方米」該項工程之│丙○○負責。 │ │ │ │投標,以影響採購結果,並使丙○○│ │ │ │ │獲取不當利益。 │ │ └──┴─────┴────────────────┴────────┘ 附表2: ┌──┬────┬──────┬─────────┬─────────┐ │編號│日 期 │工 程 名 稱 │投標廠商及金額 │得標廠商及決標金額│ │ │ │ │ ├─────────┤ │ │ │ │ │底 價 │ ├──┼────┼──────┼─────────┼─────────┤ │1 │88年7月 │購置土方2080│企益土包343000元 │文建營造30700元 │ │ │19日 │立方米 │文建營造307000元 ├─────────┤ │ │ │ │永興土包320000元 │311000元 │ ├──┼────┼──────┼─────────┼─────────┤ │2 │89年2月 │歸仁鄉垃圾掩│維信土包544000元 │文建營造479360元 │ │ │10日 │埋場土方回填│永興土包512000元 ├─────────┤ │ │ │工程 │文建營造479360元 │495000元 │ ├──┼────┼──────┼─────────┼─────────┤ │3 │89年5月 │歸仁鄉垃圾掩│文建營造297600元 │文建營造297600元 │ │ │30日 │埋場土方回填│太平土包334800元 ├─────────┤ │ │ │工程 │維信土包325500元 │299000元 │ ├──┼────┼──────┼─────────┼─────────┤ │4 │89年7月 │歸仁鄉掩埋場│永興土包501500元 │億山砂石473000元 │ │ │20日 │怪手及舖設進│全民營造490000元 ├─────────┤ │ │ │場道路用級配│億山砂石473000元 │495000元 │ ├──┼────┼──────┼─────────┼─────────┤ │5 │89年8月 │掩埋場土方回│億山砂石293725元 │億山砂石293725元 │ │ │24日 │填工程 │維信土包317750元 ├─────────┤ │ │ │ │文建營造299150元 │300000元 │ ├──┼────┼──────┼─────────┼─────────┤ │6 │90年4月 │垃圾掩埋場土│億順豐營造606800元│文建營造598000元 │ │ │24日 │方及覆土工程│奕宏營造625240元 ├─────────┤ │ │ │ │文建營造589204元 │600600元 │ ├──┼────┼──────┼─────────┼─────────┤ │7 │91年2月 │購置土方覆蓋│奕宏營造592500元 │文建營造538650元 │ │ │21日 │未進岡山廠舊│文建營造538650元 ├─────────┤ │ │ │有垃圾工程 │全民營造551250元 │565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