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原 告 丙○○ 丁○○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全興 上列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水 法 官 陳志成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