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自由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06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27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阿姨、姪女為家庭成員,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者,均屬家庭暴力,而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則成立家庭暴力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四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妨害阿姨行使權利,所為係觸犯上開規定之家庭暴力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罪。爰審酌被告係因索債一時失慮,及其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所得利益、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百零四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韓雪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6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