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32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0267 號)及聲請併案審理(94年度營偵字第988號)經被告於準備程 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程序,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戊○○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扣案小型鋤頭、手電筒、小型油壓剪、螺絲起子、鉗子各壹支及鐵鎚、小刀各貳支,均沒收之。 事 實 一、李炯達前於民國91年 2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甫於92年8月10日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出監。詎李炯達仍不知悔改,因亟需現金購買毒品,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常業竊盜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由李炯達獨自一人(附表一部份),或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與洪志明(另由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3785、4571號案件提起公訴)、或與黃暢哲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持客觀上足為兇器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鐵剪、活動板手等工具,或以徒手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二所示他人之財物得手後,將竊得之上揭電纜線削去電纜線外皮,在台南縣鹽水鎮南港里堤岸燃燒取得銅線後,連同上揭竊得之財物,變賣出售予不知情之台南縣下營鄉松根五金行曾龍金桃及台南縣佳里鎮勝利舊貨商行之黃氏玉蘭、蔡江田等人,且將竊得之車牌號碼5T-7393號自小貨車則丟棄原車牌,改懸掛所竊得之SZ-1986號車牌二面於上開車輛上,作為代步工具;而上揭變賣財物所得款項,渠等皆持以購買毒品朋分花用殆盡(李炯達、洪志明施用毒品部分另由檢察官偵辦),李炯達乃以此等所得賴以維生,並以之為業。嗣於94 年1月24日14時30分李炯達為警攔檢後,循線查獲李炯達及 洪志明附表二所示之竊盜犯行,並扣得李炯達所有之小型鋤頭一個、手電筒一支、小型油壓剪一支、一字螺絲起子一支、鐵鎚二支、鉗子一支、小刀二支;復於同年4月4日、4 月22日、4月28日及8月10日查獲李炯達附表一所示竊盜犯行。二、案經台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暨台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於偵查與審判中到庭自承明確。並有下列證據足資佐證: 1、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乙○○等人於警詢時之指述。2、證人杜孟芳於警詢時之證述。 3、證人曾龍金桃、黃氏金蘭、蔡江田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4、竊盜之現場照片。 5、扣押物品李炯達所有之小型鋤頭一個、手電筒一支、小型油壓剪一支、一字螺絲起子一支、鐵鎚二支、鉗子一支、小刀二支等物品。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罪證明確,犯行可以認定。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臺上字第五一0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伊因為無業,且有吸毒習慣才偷竊等語(94年營偵字第988號警 卷第二頁),且被告於不到七個月內即連續為本案三十六次竊盜犯行,足見被告確有反覆為竊盜犯行,並藉竊盜所得,作為生活之資,恃以維生,揆諸前開判例,顯見被告戊○○係以犯竊盜罪為常業。 三、核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被告戊○○與洪志明、黃暢哲間,就附表二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前於九十一年二月間,別違反毒品違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九十二年八月十日執行完畢,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其於五年之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之前科素行,有前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並審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竊財物價值、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油壓剪等行竊之犯罪手段、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之小型鋤頭一個、手電筒一支、小型油壓剪一支、一字螺絲起子一支、鐵鎚二支、鉗子一支、小刀二支等物品,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之用,已據被告於審理中供明,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檢察聲請併案審理部份因與起訴部份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判,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中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著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被告李炯達獨自犯案部分) ┌─┬───┬───┬───┬───┬────┬────┐ │編│ 時間 │ 地點 │被害人│ 財物 │ 行竊工 │案號 │ │號│ │ │ │ │ 具 │ │ ├─┼───┼───┼───┼───┼────┼────┤ │一│94年1 │台南縣│乙○○│不銹鋼│徒手 │94年偵字│ │ │月15日│下營鄉│ │鋁門窗│ │第5281號│ │ │ │新興村│ │1個 │ │ │ │ │ │自由街│ │ │ │ │ │ │ │218號 │ │ │ │ │ │ │ │前 │ │ │ │ │ ├─┼───┼───┼───┼───┼────┼────┤ │ │94年1 │學甲鎮│ │ │ │94年度營│ │二│月中旬│平東里│ │ │ │偵字第 │ │ │ │5之8號│玄○○│鐵管三│ │988號併 │ │ │ │佳聯企│ │支重約│徒手 │案 │ │ │ │業社 │ │五十二│ │ │ │ │ │ │ │公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94年1 │台南縣│天○○│電纜線│鐵剪 │94年偵字│ │ │月18日│將軍鄉│ │ │ │第4571號│ │ │3時 │苓和村│ │ │ │ │ │ │ │陳景元│ │ │ │ │ │ │ │帥廟後│ │ │ │ │ ├─┼───┼───┼───┼───┼────┼────┤ │四│94年2 │台南縣│辛○○│白鐵製│活動板手│94年營偵│ │ │月份不│將軍鄉│ │鐵門、│ │字第757 │ │ │詳日上│苓和村│ │鐵窗 │ │號 │ │ │午10時│港口段│ │ │ │ │ │ │ │「林姓│ │ │ │ │ │ │ │靈骨塔│ │ │ │ │ │ │ │」 │ │ │ │ │ ├─┼───┼───┼───┼───┼────┼────┤ │ │94年2 │台南縣│甲○○│電纜線│活動板手│94年營偵│ │五│月份不│將軍鄉│ │ │ │字第757 │ │ │詳日下│苓和村│ │ │ │號 │ │ │午12時│港口段│ │ │ │ │ │ │ │工寮 │ │ │ │ │ ├─┼───┼───┼───┼───┼────┼────┤ │ │94年2 │台南縣│戌○○│白鐵製│活動板手│94年營偵│ │六│月份不│將軍鄉│ │鐵門2 │ │字第757 │ │ │詳日下│保源村│ │面、白│ │號 │ │ │午20時│段「三│ │鐵製欄│ │ │ │ │ │善堂」│ │杆5面 │ │ │ │ │ │廟 │ │ │ │ │ ├─┼───┼───┼───┼───┼────┼────┤ │ │94年2 │台南縣│C○○│白鐵製│活動板手│94年營偵│ │七│月份不│佳里鎮│ │鐵門2 │ │字第757 │ │ │詳日下│興化里│ │面 │ │號 │ │ │午18時│蘇厝寮│ │ │ │ │ │ │ │「福德│ │ │ │ │ │ │ │宮」 │ │ │ │ │ ├─┼───┼───┼───┼───┼────┼────┤ │ │94年2 │台南縣│寅○○│黑鐵支│徒手 │94年營偵│ │八│月份不│佳里鎮│ │250公 │ │字第757 │ │ │詳日下│佳化里│ │尺 │ │號 │ │ │午13時│214-2 │ │ │ │ │ │ │ │號「裕│ │ │ │ │ │ │ │發鐵工│ │ │ │ │ │ │ │廠」 │ │ │ │ │ ├─┼───┼───┼───┼───┼────┼────┤ │ │94年2 │台南縣│庚○○│鋁門窗│徒手 │94年營偵│ │九│月份不│學甲鎮│ │20-30 │ │字第757 │ │ │詳日上│煥昌里│ │公斤 │ │號 │ │ │午9時 │98號前│ │ │ │ │ │ │至12時│ │ │ │ │ │ ├─┼───┼───┼───┼───┼────┼────┤ │ │94年2 │台南縣│不詳 │銅線 │徒手 │94年營偵│ │十│月份不│學甲鎮│ │100公 │ │字第757 │ │ │詳日上│煥昌里│ │斤 │ │號 │ │ │午9時 │ │ │ │ │ │ │ │至12時│ │ │ │ │ │ ├─┼───┼───┼───┼───┼────┼────┤ │ │94年2 │台南縣│B○○│鋁門窗│活動板手│94年營偵│ │十 月份不│佳里鎮│ │2面 │ │字第757 │ │一│詳日下│營頂里│ │ │ │號 │ │ │午20時│102號 │ │ │ │ │ │ │ │「佳福│ │ │ │ │ │ │ │寺」 │ │ │ │ │ │ │ │ │ │ │ │ │ ├─┼───┼───┼───┼───┼────┼────┤ │十│94年2 │台南縣│丙○○│白鐵門│活動板手│94年營偵│ │二│月份不│佳里鎮│ │2面 │ │字第757 │ │ │詳日上│溪洲里│ │ │ │號 │ │ │午9時 │段「莊│ │ │ │ │ │ │ │府元帥│ │ │ │ │ │ │ │廟」 │ │ │ │ │ ├─┼───┼───┼───┼───┼────┼────┤ │十│94年2 │台南縣│玄○○│白鐵製│徒手 │94年營偵│ │三│月份不│學甲鎮│ │鐵桶 │ │字第757 │ │ │詳日下│平東里│ │1個 │ │號 │ │ │午19時│5-8號 │ │ │ │ │ │ │ │「佳聯│ │ │ │ │ │ │ │企業社│ │ │ │ │ │ │ │」 │ │ │ │ │ ├─┼───┼───┼───┼───┼────┼────┤ │ │94年2 │台南縣│不詳 │白鐵製│徒手 │94年營偵│ │十│月份不│學甲鎮│ │鐵桶 │ │字第757 │ │四│詳日下│學甲寮│ │2個 │ │號 │ │ │午17時│ │ │ │ │ │ ├─┼───┼───┼───┼───┼────┼────┤ │ │94年2 │台南縣│未○○│白鐵條│徒手 │94年營偵│ │十│月28日│學甲鎮│ │支 │ │字第757 │ │五│下午12│光華里│ │ │ │號 │ │ │時 │68-6號│ │ │ │ │ │ │ │「連隆│ │ │ │ │ │ │ │鐵工廠│ │ │ │ │ │ │ │」所 │ │ │ │ │ ├─┼───┼───┼───┼───┼────┼────┤ │ │94年2 │台南縣│午○○│黑鐵管│徒手 │94年營偵│ │十│月份不│學甲鎮│ │2支 │ │字第757 │ │六│詳日下│光華里│ │ │ │號 │ │ │午21時│過港子│ │ │ │ │ │ │ │18-1號│ │ │ │ │ │ │ │「順興│ │ │ │ │ │ │ │鐵工廠│ │ │ │ │ │ │ │」 │ │ │ │ │ ├─┼───┼───┼───┼───┼────┼────┤ │ │94年2 │台南縣│A○○│電纜線│鐵剪 │94年營偵│ │十│月23日│學甲鎮│ │100公 │ │字第604 │ │七│1時 │煥昌里│ │尺 │ │號 │ │ │ │160-33│ │ │ │ │ │ │ │號對面│ │ │ │ │ │ │ │漁塭 │ │ │ │ │ ├─┼───┼───┼───┼───┼────┼────┤ │十│94年2 │台南縣│李明欽│鋁門二│徒手 │94年偵字│ │八│月24日│學甲鎮│ │片 │ │第10267 │ │ │下午18│頭港里│ │ │ │號 │ │ │時 │筏仔頭│ │ │ │ │ │ │ │忠神殿│ │ │ │ │ ├─┼───┼───┼───┼───┼────┼────┤ │ │94年2 │台南縣│李明欽│鐵窗七│徒手 │94年偵字│ │九│月25日│學甲鎮│ │片 │ │第10267 │ │ │上午6 │頭港里│ │ │ │號 │ │ │時 │筏仔頭│ │ │ │ │ │ │ │忠神殿│ │ │ │ │ ├─┼───┼───┼───┼───┼────┼────┤ │二│94年2 │台南縣│黃○○│電腦 │徒手 │94年營偵│ │十│月28日│學甲鎮│ │1部 │ │字第757 │ │ │上午7 │中山路│ │ │ │號 │ │ │時 │98號「│ │ │ │ │ │ │ │鄭敦文│ │ │ │ │ │ │ │醫院」│ │ │ │ │ ├─┼───┼───┼───┼───┼────┼────┤ │ │94年3 │台南縣│丁○○│白鐵製│徒手 │94年營偵│ │二│月2日 │學甲鎮│ │洗滌槽│ │字第757 │ │一│上午7 │光華里│ │4個 │ │號 │ │ │時 │645號 │ │ │ │ │ │ │ │中洲國│ │ │ │ │ │ │ │小 │ │ │ │ │ ├─┼───┼───┼───┼───┼────┼────┤ │二│94年3 │台南縣│A○○│電線 │徒手 │94年偵字│ │二│月15日│學甲鎮│ │ │ │第10267 │ │ │零時 │煥昌里│ │ │ │號 │ │ │ │160之3│ │ │ │ │ │ │ │3號塭 │ │ │ │ │ │ │ │寮 │ │ │ │ │ ├─┼───┼───┼───┼───┼────┼────┤ │二│94年3 │台南縣│己○○│白鐵製│活動板手│94年營偵│ │三│月15日│學甲鎮│ │窗7面 │ │字第757 │ │ │上午7 │頭港里│ │、鋁製│ │號 │ │ │時 │新筏子│ │門2面 │ │ │ │ │ │頭段「│ │ │ │ │ │ │ │忠神殿│ │ │ │ │ │ │ │廟」 │ │ │ │ │ ├─┼───┼───┼───┼───┼────┼────┤ │ │94年3 │台南縣│蔡論語│不銹鋼│徒手 │94年偵字│ │二│月25日│學甲鎮│ │鐵筒5 │ │第5281號│ │四│17時 │達明里│ │個 │ │ │ │ │ │2-25號│ │ │ │ │ ├─┼───┼───┼───┼───┼────┼────┤ │ │94年3 │台南縣│宙○○│白鐵製│活動板手│94年營偵│ │二│月31日│將軍鄉│ │鐵門1 │ │字第757 │ │五│上午7 │苓和村│ │個 │ │號 │ │ │時 │港口段│ │ │ │ │ │ │ │「謝姓│ │ │ │ │ │ │ │宗祠」│ │ │ │ │ ├─┼───┼───┼───┼───┼────┼────┤ │二│94年7 │台南縣│地○○│鐵門兩│徒手 │94年偵字│ │六│月29日│七股鄉│ │片 │ │第10267 │ │ │零時 │後港村│ │ │ │號 │ │ │ │天后宮│ │ │ │ │ ├─┼───┼───┼───┼───┼────┼────┤ │二│94年7 │台南縣│申○○│銅製花│徒手 │94年偵字│ │七│月29日│七股鄉│ │瓶 │ │第10267 │ │ │零時 │頂潭寶│ │ │ │號 │ │ │ │佛堂 │ │ │ │ │ ├─┼───┼───┼───┼───┼────┼────┤ │二│94年7 │台南縣│亥○○│白鐵架│徒手 │94年偵字│ │八│月29日│七股鄉│ │、電線│ │第10267 │ │ │零時 │後港段│ │ │ │號 │ │ │ │928-00│ │ │ │ │ │ │ │0號 │ │ │ │ │ ├─┼───┼───┼───┼───┼────┼────┤ │二│94年8 │台南縣│辰○○│自小貨│螺絲起 │94年偵字│ │九│月3日1│學甲鎮│ │車 │子 │第10267 │ │ │時30分│光華里│ │ │ │號 │ │ │ │過港仔│ │ │ │ │ │ │ │32號之│ │ │ │ │ │ │ │18前 │ │ │ │ │ ├─┼───┼───┼───┼───┼────┼────┤ │三│94年9 │台南縣│酉○○│車牌二│活動板手│94年偵字│ │十│月29日│學甲鎮│ │面 │ │第10267 │ │ │ │重信路│ │ │ │號 │ │ │ │12-2號│ │ │ │ │ │ │ │前 │ │ │ │ │ └─┴───┴───┴───┴───┴────┴────┘ 附表二(被告李炯達與洪志明、戊○○與黃暢哲二人共同犯 案部分) ┌─┬───┬───┬───┬───┬────┬────┐ │編│ 時間 │ 地點 │被害人│ 財物 │行竊工具│案號 │ │號│ │ │ │ │ │ │ ├─┼───┼───┼───┼───┼────┼────┤ │一│94年1 │台南縣│壬○○│電纜線│鐵剪 │94年偵字│ │ │月21日│麻豆鎮│ │ │ │第4571號│ │ │4時55 │國中街│ │ │ │ │ │ │分 │112號 │ │ │ │ │ │ │ │前 │ │ │ │ │ ├─┼───┼───┼───┼───┼────┼────┤ │二│94年1 │台南縣│卯○○│電纜線│鐵剪 │94年偵字│ │ │月22日│六甲鄉│ │ │ │第4571號│ │ │15時 │菁埔村│ │ │ │ │ │ │ │高幹左│ │ │ │ │ │ │ │6右6電│ │ │ │ │ │ │ │桿旁漁│ │ │ │ │ │ │ │塭 │ │ │ │ │ ├─┼───┼───┼───┼───┼────┼────┤ │三│94年1 │台南縣│子○○│電纜線│鐵剪 │94年偵字│ │ │月22日│學甲鎮│ │ │ │第4571號│ │ │19時 │煥昌里│ │ │ │ │ │ │ │竹篙山│ │ │ │ │ │ │ │高分4 │ │ │ │ │ │ │ │號電桿│ │ │ │ │ │ │ │旁 │ │ │ │ │ ├─┼───┼───┼───┼───┼────┼────┤ │四│94年1 │台南縣│丑○○│電纜線│鐵剪 │94年偵字│ │ │月23日│學甲鎮│ │ │ │第4571號│ │ │20時 │秀里天│ │ │ │ │ │ │ │來釣蝦│ │ │ │ │ │ │ │場旁 │ │ │ │ │ ├─┼───┼───┼───┼───┼────┼────┤ │五│94年1 │台南縣│巳○○│電纜線│鐵剪 │94年偵字│ │ │月23日│將軍鄉│ │ │ │第4571號│ │ │2時 │仁和村│ │ │ │ │ │ │ │箍寮橋│ │ │(以下均│ │ │ │ │旁空屋│ │ │與洪志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年3 │學甲鎮│ │ │ │ │ │六│月中旬│煥昌里│ │ │ │94年度營│ │ │某日二│慶錏機│宇○○│鐵梯四│與黃暢哲│偵字第 │ │ │十時許│械工廠│ │個重約│ │988號併 │ │ │ │ │ │八十六│徒手 │案 │ │ │ │ │ │公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