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72號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 受處分人 即異議人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佐輔 異議代理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民國95年1月9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麻監裁罰字第裁75-JA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並移送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市監理站裁決。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司機乙○○於民國94年12月7日9時35分許,駕駛牌照號碼220-QX號自用曳引車,於臺16線4.8公里處,被警舉 發「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並經麻豆監理站以上開裁決書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4萬元。惟異議人為一 廢棄物再利用之處理廠商,配合政府環保政策,在廢棄物回收再利用不遺餘力,應用在本公司產品上。為了降低成本,解決環保問題,敝公司原料研發自用車載運一些爐渣、玻璃及少量砂石,是為了研發部門應用在產品配比開發之用,同時作為了解產品骨材之含泥量及硬度,且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2條第1項第15款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 拖車,貨廂外框顏色應使用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編號一之19號黃顏色。其他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外框顏色,不得使用該顏色(黃顏色),而異議人遭舉發原物料研發自用車確屬此種車,才漆藍色以示區別。本公司之產品獲工程界之ㄧ致好評,有受到行政院環保署的肯定,亦獲得環保標章之證明書(此為環保署就其產品對環保貢獻之肯定)。敝公司本著愛地球的心理,製造優良的產品回饋大地,不只愛臺灣,也愛世界,使其給予乾淨無污染之美好環境。異議人為台南縣環保局申請同意再利用事業機構,同意本公司使用經濟部工業局核准之事業機構產生廢棄物如廢玻璃、廢爐渣... 等多項,並配合政府資源再生利用,與國外廠商(德、日)技術合作,與國內多家廢棄物事業機構合作處理其事業產生之廢棄物,如南科之南鑫光電等,將其廢棄物再生利用研發添加於公司生產之景觀生態產品中。敝公司並於94 年受環保署之邀請配合參與其在北、中、南所辦理之環 保產品創意博覽會,為此懇請鈞院體恤民隱,明察秋毫,不以此條例為舉發,並審酌異議人情境,始符法之衡平原則。異議人對於上開裁罰不服,為此提出異議。 二、按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4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有關 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除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外,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處理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及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交通法庭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或聲明異議雖無理由而原處分不當或違法者,應以裁定將原處分經聲明異議部分撤銷,並自為裁定,【但因原處分機關無管轄權而撤銷之者,應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定有明文。經查: ⑴、交通違規裁決案件之管轄,上開條例及辦法既無特別規定,自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由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地或其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監理機關管轄。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司機乙○○於94年12月7日9時35分許,駕駛220-QX號自用曳引車,於臺16線4.8 公里處(南投縣),被警舉發「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之事實,有南投縣警察局94年12月7日投警交第 JA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附卷可稽, 依首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應處罰汽 車所有人即異議人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⑵、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係設於新竹市○○○路376巷17號,又該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附卷 可稽。又本件之違規行為地係在南投縣,已如上述。據上,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依本件之違規行為地或異議人之營業所在地,本件交通違規之有管轄權之處分機關應係「交通部公路總局南投監理站」或「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市監理站」,而非麻豆監理站。 ⑶、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但書之規定,原處分機關麻豆監理站既無管轄權,其所為之上開麻監裁罰字第裁75-JA0000000號裁決處分應予撤銷,並依異議人之營業所在地係設於新竹市○○○路376巷17號之事實,本件之違規應移送「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市監理站」裁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交通法庭法 官 林勝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