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5號原 告 乙○○ 被 告 和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甲○○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高如宜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姿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