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75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丙○○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 律師 熊家興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165號、96年度偵字第9434號、96年度偵字第3344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三款之侵害商標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查獲之仿冒商品均沒收。 丙○○共同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三款之侵害商標權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查獲之仿冒商品均沒收。 事 實 一、 (一)甲○○係址設臺南縣永康市○○路229之1號1樓「官田酒廠 股份有限公司」 (店招為「官農企業社」,以下簡稱為官農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以生產米酒為業。其明知「米酒及 麥穗圖」商標圖樣文字,係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灣菸酒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 權,並指定使用於米酒之專用商品,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未經許可或授權,不得擅自使用。並明知其所製造之米酒,係與台灣菸酒公司「米酒及麥穗圖」商標所使用之商品有同一性,竟未經商標權人台灣菸酒公司之同意,出於侵害他人商標權之不法犯意,自民國(下同)93年起,在上址擅自生產「醇又純」、「戒不好」、「省製」、「穗香」、「嘉南平原」、「酒寶」、「大發」、「酒國英雄」、「娜魯彎」、「新富」、「福龍」、「正讚」米酒等同一商品上,使用類似於上開台灣菸酒公司註冊商標之圖樣文字,且於不詳時間,將其中之「酒國英雄」米酒經由不詳之經銷商轉售予臺中市○○路○段268號-12號1樓「哈囉便利商店」零售商, 再由該商店以每瓶新臺幣(下同)90元不等之價格轉賣予不特定之消費者,有致購買上開酒類之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二)丙○○係位於臺南縣官田鄉○鎮村○○○路29號「台灣官田興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官田興業公司)之負責 人,以生產米酒及高粱酒為業。其明知「米酒及麥穗圖」、「台灣紅玉山及山形圖」等商標圖樣文字,係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灣菸酒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 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並指定使用於米酒及高粱酒之專用商品,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未經許可或授權,不得擅自使用。並明知其所製造之米酒及高粱酒,係與台灣菸酒公司「米酒及麥穗圖」、「台灣紅玉山及山形圖」商標所使用之商品有同一性,竟未經商標權人台灣菸酒公司之同意,出於侵害他人商標權之不法犯意,聘請具有同一不法犯意之甲○○擔任官田興業公司之總經理,自95年底,共同於「官田興業公司」擅自生產「酒寶」、「酒國英雄」、「醇又純」、「穗香」米酒及「真醇」、「嘉南平原」、「龍泉」、「天天紅」高粱酒等同一商品上,使用類似於上開台灣菸酒公司註冊商標之圖樣文字,再經由不詳之經銷商轉賣予不特定之消費者,有致購買上開酒類之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嗣經法務部臺中縣調查站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調查站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縣調查站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移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並由該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臺南市調查站及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案檢察官所舉用以證明被告二人犯罪之各項證據,均據被告二人表示同意採為證據之意思,且無事實顯示係公務員因違法蒐證所取得之證據,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暨各該證據之性質,亦認為適於作為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第159條之5等規定,應 認為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被告甲○○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蔡良行、林玫珍於警詢中之證述(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95年4月17日調查筆錄、95年11 月23日調查筆錄)綦詳,此外,復有扣押物品目錄表5份(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卷第19頁、96年度他字第1292號卷第5頁、南縣麻警偵字第0961000731號第17至21頁、第31 頁、第35至41頁)及保管書1份(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 站卷第22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5年9月5日(95)智商 0350字第09580388820號函(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卷 第25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4月14日(96)智商0350 字第09680162050號函(南縣麻警偵字第0961000731號第54 至59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5月8日(96)智商0350字第9680208270號函(96年度偵字第9434號卷第120至122頁)、現場照片(96年度他字第1292號卷第13至20頁、96年度他字第1293號卷第44至50頁、96年度偵字第9434號卷第31至35頁、96年度偵字第6165號卷第79至87頁)在卷可參,核與被告甲○○於審理時自白之情節相符,堪認被告甲○○之自白係出於真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甲○○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丙○○部分: 訊據被告丙○○固坦承其為官田興業公司之負責人,惟矢口否認其有何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犯行,辯稱:官田興業一開始,是有參與,但是後來其因違反商標法經判刑確定,且因為公司虧錢,就不想做了。到最後其權利都被架空,董事會說至少他來關心一下,而不是說他有實際去支配何行為。經查: ㈠上揭被告丙○○係官田興業公司負責人,官田興業公司所生產之如事實欄一(二)之米酒及高粱酒使用類似於台灣菸酒公司註冊商標之圖樣文字,有致購買上開酒類之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5年9月5日(95)智商0350字第09580388820號、96年4月14日(96)智商0350字第 09680162050號、96年5月8日(96)智商0350字第 9680208270號函及扣押物品目錄表、保管書、現場照片在卷可參。是本件被告丙○○擔任負責人之官田興業公司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事實,要可認定。 ㈡次查: ⒈證人即官田興業公司出貨員乙○○證述內容如下: ⑴於96年3月27日警詢時稱:「官田興業公司之實際負責 人為丙○○,有其他股東,但人數我不清楚。」、「公司員工有老闆丙○○、會計戊○○、瑋琳 (音譯)、總 經理甲○○、現場臨時員工負責填充、裝酒,有需要才會請他們過來。」 ⑵於98年6月15日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於95至96年間, 在官田興業擔任出貨職務,負責接訂單出貨,曾在公司見過丙○○,稱呼他陳董,約一、二個星期見陳董一次,陳董在公司有辦公室,到辦公室我都拿報表給他簽,報表是銷貨報表,內容有銷貨明細、數量、對象、種類,看銷貨給誰。」 (見本院卷第74至76頁)等語。 ⑶揆諸上開證述內容可知,被告丙○○於官田興業公司不僅有專門辦公室,平均二星期均會至公司查核銷貨報表,足認其對公司之星期之銷貨數量、對象均知悉甚詳。⒉證人即官田興業公司會計戊○○於98年6月15日本院審理 時證稱內容如下: ⑴經本院提示96年度偵字第6165號卷第49頁之出納日報表,證人證稱:「該出納日報表零用金部份係我所製作,上載交陳董 (指被告丙○○)現金繳法院罰鍰,係指交 付五萬元予陳董,他是說要去法院繳罰鍰,因為他很多事情都是跟朱總 (指被告甲○○)說,朱總就會叫我拿 多少錢給陳董,他要去法院繳,有一些訴訟案件,至於是什麼訴訟案件,我不清楚。」 (見本院卷第84頁) ⑵經本院提示96年度偵卷第6165號第51頁之出納日報表,證人證稱:「上載菸酒公賣局標賠償金第一期,係指有一次檢察官會同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到公司,因為商標的問題,在公司找到很多的酒類帶走,我有問老闆,他說可能是卡到商標的問題,後來如何去協談我不清楚。且7萬元是交給丙○○。」 (見本院卷第85頁) ⑶經本院提示96年度偵卷第6165號第52頁之出納日報表,並告以要旨,證人證稱:「上載陳董繳交法院罰款5萬 元,係指另一期之菸酒公賣局賠償金,該5萬元亦係交 予丙○○。」 (見本院卷第85頁) ⑷法官另提示96年度偵卷第6165號第74頁之出納日報表,並告以要旨,證人證稱:「付現陳董,酒金、佣金八十桶,係實際上拿錢給丙○○,但實際支付的情形我不了解,這是甲○○交代我,我照甲○○交代意思記載。且公司有無跟丙○○買東西,因進貨部分不是我負責的,故這部分只能確定是交給丙○○,但實際作用不知道。」 (見本院卷第86頁)等語。 ⑸揆諸上開證述內容可知,被告丙○○早已知悉官田興業公司業已侵害臺灣菸酒公司之商標權而繳交賠償金之事實。 ⒊證人即共同被告甲○○證述內容如下: ⑴於96年4月18日警詢時稱:「官田興業公司股東有5、6人 ,股東裡面有支薪的只有我跟丙○○,其他股東未支薪 是因為他們沒有來上班。」、「其他股東在公司沒有位 置,因為他們很少來公司。」、「公司銷售明細分析表 ,董事長欄位係由丙○○簽名。」等語。 ⑵於96年4月18日偵查時稱:「工業西路29號丙○○有時 候2個禮拜去一次,有時候一個禮拜去一次,也有他自 己的辦公室,且其必須在出貨交易明細表上簽名。」、「因為鹽度不夠、被國稅局罰款,國稅局移到台南地方法院後,都是由丙○○去繳款,因為國稅局或是菸酒課的事情,都是叫他去處理。」、「95年開始官田興業公司出貨進原料由我負責,對外向國稅局及國庫署接洽的事,則由丙○○負責。我的薪水兩萬元,丙○○薪水三萬元。」、「官田興業公司出貨交易明細是我要求丙○○核章,因為他是董事長,所以要讓他看一看才簽名。」等語。 ⑶於98年6月15日審理時稱:「有指示乙○○拿銷售報表 給丙○○簽名」、「丙○○有來公司看銷售情況。」、「丙○○會來了解公司營運。」等語。 ⑷揆諸上開證述內容可知,被告丙○○不僅常至官田興業公司,了解公司營運狀況,並常代表公司至國稅局處理事務,足認其並非僅係掛名官田興業公司負責人,其就公司事務仍有相當程度之參與。 ⒋查被告丙○○雖以「去公司看看、在銷貨單上簽名主要是對公司股東有交待,實際上並未參與公司事務,對公司之事務無支配關係」云云置辯。揆諸上開證人證述內容及被告丙○○證述內容可知,被告丙○○至少1、2個星期會至官田興業公司上班,了解公司營運狀況,再者,公司之出貨交易明細皆須由其核章及簽名,在公司並有其辦公室,及每月領有3 萬元之薪資。除此之外,尚代表公司對外接洽事務,且與被告丙○○與警詢及偵查時所述相符。又被告既須在銷售單上簽名核章,及公司對外接洽之事項皆由其處理,可知被告所參與者皆為公司之事務。此外,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時稱:「股東有5、6人,但領有薪資的僅有其與丙○○二人,其餘股東在公司亦無辦公室等語。」依客觀經驗,股東僅出錢投資,未實際參與該公司之營運,公司當然不可能為其設置辦公室及發予薪資。故必有為公司處理事務之行為,公司始有發予薪資予行為人之必要,薪資係為公司處理事務之對價,確有參與公司業務。因此被告丙○○所領之薪資係其為公司處理事務之對價,則難謂其未參與公司事務,對公司事務無支配權。是被告丙○○所辯,應屬事後卸責之詞,自不足採。 ㈢綜上所述,被告丙○○上開所辯,均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丙○○違反商標法之犯行,應可認定。 叁、論罪科刑: 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違反商標法第81條第3款之未得商標 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罪。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被告犯行係自93年起至95年11月16日、96年3月27日經 查獲為止之密集期間內,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使用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應僅成立一罪。又被告甲○○、丙○○間就事實欄一(二)之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爰審酌被告甲○○、丙○○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正常收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其行為對商標權人所生危害程度、品行暨其犯罪後之態度及被告丙○○前有違反商標法之前科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二人之犯罪時間,均係發生在96年4月24日前,且所犯罪名及 其宣告刑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條件,爰減其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81條第3 款、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項、第2項、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提起公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政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附表 ┌──┬────┬────┬──────────────┬──────┐ │編號│扣押時間│扣押地點│品名 │數量 │ ├──┼────┼────┼──────────────┼──────┤ │1 │95/11/16│官農企業│酒國英雄米酒 │15箱 (每箱24│ │ │ │社 │ │瓶) │ ├──┼────┼────┼──────────────┼──────┤ │2 │96/3/27 │官農企業│醇又純米酒 │239瓶 │ │ │ │社 │ │ │ ├──┼────┼────┼──────────────┼──────┤ │3 │96/3/27 │同上 │戒不好米酒 │120瓶 │ ├──┼────┼────┼──────────────┼──────┤ │4 │96/3/27 │同上 │娜魯灣米酒 │119瓶 │ ├──┼────┼────┼──────────────┼──────┤ │5 │96/3/27 │同上 │省製米酒 │120瓶 │ ├──┼────┼────┼──────────────┼──────┤ │6 │96/3/27 │同上 │嘉南平原米酒 │119瓶 │ ├──┼────┼────┼──────────────┼──────┤ │7 │96/3/27 │同上 │酒寶米酒 │192瓶 │ ├──┼────┼────┼──────────────┼──────┤ │8 │96/3/27 │同上 │大發米酒 │48瓶 │ ├──┼────┼────┼──────────────┼──────┤ │9 │96/3/27 │同上 │酒國英雄米酒 │保特瓶空瓶1 │ │ │ │ │ │箱 │ ├──┼────┼────┼──────────────┼──────┤ │10 │96/3/27 │同上 │娜魯灣米酒 │保特瓶空瓶1 │ │ │ │ │ │箱 │ ├──┼────┼────┼──────────────┼──────┤ │11 │96/3/27 │同上 │穗香米酒 │保特瓶空瓶1 │ │ │ │ │ │箱 │ ├──┼────┼────┼──────────────┼──────┤ │12 │96/3/27 │官田興業│正讚米酒 │48瓶 │ │ │ │公司 │ │ │ ├──┼────┼────┼──────────────┼──────┤ │13 │96/3/27 │同上 │福龍米酒 │48瓶 │ ├──┼────┼────┼──────────────┼──────┤ │14 │96/3/27 │臺南縣官│正讚米酒 │419瓶 │ │ │ │田鄉鎮中│ │ │ │ │ │路6號 │ │ │ ├──┼────┼────┼──────────────┼──────┤ │15 │96/3/27 │同上 │福龍米酒 │420瓶 │ ├──┼────┼────┼──────────────┼──────┤ │16 │96/3/27 │同上 │穗香米酒 │72瓶 │ ├──┼────┼────┼──────────────┼──────┤ │17 │96/3/27 │同上 │醇又純米酒 │70瓶 │ ├──┼────┼────┼──────────────┼──────┤ │18 │96/3/27 │同上 │新富米酒 │26瓶 │ ├──┼────┼────┼──────────────┼──────┤ │19 │96/3/27 │同上 │酒國英雄米酒 │242瓶 │ ├──┼────┼────┼──────────────┼──────┤ │20 │96/3/27 │同上 │酒寶米酒 │1872瓶 │ ├──┼────┼────┼──────────────┼──────┤ │21 │96/3/27 │同上 │龍泉高粱酒 │4331瓶 │ ├──┼────┼────┼──────────────┼──────┤ │22 │96/3/27 │同上 │真醇高粱酒 │1593瓶 │ ├──┼────┼────┼──────────────┼──────┤ │23 │96/3/27 │同上 │嘉南平原高粱酒 │360瓶 │ ├──┼────┼────┼──────────────┼──────┤ │24 │96/3/27 │同上 │天天紅高粱酒 │180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