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198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8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王全義(均另由檢察官偵辦)之友人,而王全義為址設臺南市○區○○里○○路三七五號十樓之一「順陸企業行」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陳陸順),甲○○明知王全義有逃漏稅捐之不法意圖,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二年間,應王全義之要求,連續無償介紹賴建廷、何俊宏二人(均另案偵辦)作為王全義之報稅人頭,。嗣王全義乃分別: ㈠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向臺南巿政府申請登記虛設行號「建廷企業行」,並要求賴建廷為名義上負責人(實際由王全義掌控),在無實際買賣行為情形下,使「建廷企業行」於九十二年間取得「順陸企業行」及「余來成企業有限公司」所開發不實之進貨交易憑證,以作為「建廷企業行」之進項憑證,用以申報扣抵稅額,而逃漏稅捐(詳如附表一)。再虛偽開立「建廷企業行」之銷項統一發票予「順陸企業行」及「余來成企業有限公司」,作為前開二家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用以供扣抵稅額,而幫助前開二家公司行號逃漏稅捐(詳如附表二)。 ㈡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冒用何俊宏之名義,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何俊宏為「李全晟營造有限公司」名義上負責人(實際由王全義掌控),並在無實際買賣行為下,使「李全晟營造有限公司」於九十二年間取得「順陸企業行」及「慶安企業社」所開發不實之進貨交易憑證,以作為「李全晟營造有限公司」之進項憑證,用以申報扣抵稅額,而逃漏稅捐(詳如附表三)。嗣後再虛偽開立「李全晟營造有限公司」之銷項統一發票予「順陸企業行」等十四家公司行號(詳如附表四),作為「順陸企業行」等十四家公司之進項憑證,用以供扣抵稅額,而幫助各該公司行號逃漏稅捐。上開犯行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查核之正確性。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被告自白。 ㈡證人王全義、何俊宏、賴建廷於偵查中之結證。 ㈢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 ㈣建廷企業行、李全晟營造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營利事業登記資料、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書函、李全晟營造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㈤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逃漏稅捐(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引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為誤載)。被告行為後,前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同年二月二日公布之刑法,業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後刑法已刪除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刑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準此,被告先後二次幫助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而為,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他人逃漏稅捐之目的,猶介紹人頭而為幫助行為,以不正當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造成國家財政損失,嚴重影響稅賦之公平性,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惟衡酌其參與程度非深,及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又依被告犯罪時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再依被告行為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即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五、末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公布,自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被告於九十二年間犯罪,其犯罪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核符該條例之規定,應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 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編號│進項公司行號名稱 │發票張數│進項金額 │逃漏稅額 │ │ │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 │1 │順陸企業行 │3 │$966,000 │$48,300 │ │ │ │ │ │ │ ├──┼─────────┼────┼───────┼──────┤ │2 │余來成企業有限公司│7 │$1,714,300 │$85,715 │ │ │ │ │ │ │ ├──┴─────────┼────┼───────┼──────┤ │件數、進項額及稅額總計 │10 │$2,680,300 │$134,015 │ └────────────┴────┴───────┴──────┘ 附表二: ┌──┬─────────┬────┬───────┬──────┐ │編號│銷項公司行號名稱 │發票張數│銷售額 │幫助逃漏稅額│ │ │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 │1 │順陸企業行 │33 │$26,936,600 │$1,346,830 │ │ │ │ │ │ │ ├──┼─────────┼────┼───────┼──────┤ │2 │余來成企業有限公司│10 │$2,944,873 │$147,245 │ │ │ │ │ │ │ ├──┴─────────┼────┼───────┼──────┤ │件數、銷售額及稅額總計 │43 │$29,881,473 │$1,494,075 │ └────────────┴────┴───────┴──────┘ 附表三: ┌──┬─────────┬────┬───────┬──────┐ │編號│進項公司行號名稱 │發票張數│進項金額 │逃漏稅額 │ │ │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 │1 │順陸企業行 │18 │$7,528,012 │$376,402 │ │ │ │ │ │ │ ├──┼─────────┼────┼───────┼──────┤ │2 │慶安企業社 │9 │$30,600,636 │$1,530,030 │ │ │ │ │ │ │ │ │ │ │ │ │ ├──┴─────────┼────┼───────┼──────┤ │件數、進項額及稅額總計 │27 │$38,128,648 │$1,906,432 │ └────────────┴────┴───────┴──────┘ 附表四: ┌──┬─────────┬────┬───────┬──────┐ │編號│銷項公司行號名稱 │發票張數│銷售額 │稅額 │ │ │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 │1 │順陸企業行 │21 │$22,932,895 │$1,146,646 │ │ │ │ │ │ │ ├──┼─────────┼────┼───────┼──────┤ │2 │余來成企業有限公司│13 │$8,444,251 │$422,215 │ │ │ │ │ │ │ ├──┼─────────┼────┼───────┼──────┤ │3 │奕通營造有限公司 │3 │$1,782,292 │$89,114 │ │ │ │ │ │ │ ├──┼─────────┼────┼───────┼──────┤ │4 │東央工程企業有限公│2 │$3,000,000 │$150,000 │ │ │司 │ │ │ │ ├──┼─────────┼────┼───────┼──────┤ │5 │東占有限公司 │3 │$3,000,000 │$150,000 │ ├──┼─────────┼────┼───────┼──────┤ │6 │翔程興業股份有限公│1 │$200,000 │$10,000 │ │ │司 │ │ │ │ ├──┼─────────┼────┼───────┼──────┤ │7 │瑋霖營造有限公司 │29 │$13,907,460 │$695,374 │ │ │ │ │ │ │ ├──┼─────────┼────┼───────┼──────┤ │8 │東橋營造工程股份有│3 │$1,500,000 │$75,000 │ │ │限公司 │ │ │ │ ├──┼─────────┼────┼───────┼──────┤ │9 │東富營造工程股份有│2 │$1,000,000 │$50,000 │ │ │限公司 │ │ │ │ ├──┼─────────┼────┼───────┼──────┤ │10 │九泰企業社 │1 │$300,000 │$15,000 │ ├──┼─────────┼────┼───────┼──────┤ │11 │系盟廣告有限公司 │2 │$1,012,700 │$50,635 │ ├──┼─────────┼────┼───────┼──────┤ │12 │蔡瑞仁工程企業有限│5 │$7,801,250 │$390,062 │ │ │公司 │ │ │ │ ├──┼─────────┼────┼───────┼──────┤ │13 │慶安企業社 │5 │$1,372,500 │$68,625 │ │ │ │ │ │ │ ├──┼─────────┼────┼───────┼──────┤ │14 │旺傑企業社 │4 │$510,000 │$25,500 │ │ │ │ │ │ │ ├──┼─────────┼────┼───────┼──────┤ │件數銷售額及稅額總計 │91 │$66,763,348 │$3,338,17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