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原 告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原 告 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 告 美商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大都會國際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前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 律師 被 告 壬○○醫院 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永仁醫院 法定代理人 癸○○ 被 告 富強醫院 法定代理人 子○○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95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等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前於民國98年12月15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就上開被告部分漏未裁定,而本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3條第1項規定,為補充裁定,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