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7年度交易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被告因97年度交易字第18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起訴狀內有關於被告甲○○及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陳述: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上揭說明,原告之訴就被告甲○○及其僱用人即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廖建彥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