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9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97年度聲沒字第511號、97年度偵字第7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7年5月18日晚間7時2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 3段與臨安路路口前,持電工刀及電纜剪竊取電纜線 3條,其所涉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7805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本件扣案之電工刀及電纜剪各 1把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 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 1固有明文規定。惟該條既稱「對供犯罪所用…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則必以被告確有犯罪,且檢察官聲請沒收之物,確為被告用於犯罪者,始得聲請宣告沒收,尚不能僅以被告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53條之 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而逕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 三、查本件被告於97年5月18日晚間7時25分許,持其本人所有之電工刀及電纜剪各 1把,前往臺南市○區○○路二段與海安路三段路口,將該處突出於地面約20公分,內包銅質電線 3條之電纜線(以下簡稱涉案電纜線)之塑膠絕緣外皮以扣案之電工刀割開後,再以扣案之電纜剪剪斷其中 2條後,正當剪取第 3條銅質電線之際,為警當場查獲之事實,固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認不諱,並有上開電工刀、電纜剪各 1把、銅質電線3條、絕緣外皮2條扣案暨贓物認領代保管單 1紙、照片6幀在卷可稽。惟查: ㈠本件被告為警查獲當時,員警並未查知被告剪取之涉案電纜線究係何人所有或由何單位管領。經檢察官將全案退回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命其補正被害人筆錄及案發地點現場照片後,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函請臺南市政府協助查明上開電纜線財產歸屬,而臺南市政府亦函請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等12個單位前往現場勘查,均無法確認涉案電纜線之財產歸屬,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6月4日甲○瑞公97核退355字第43453號函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退案件進行單各 1紙(見97年度偵字第7805號偵查卷第8至9頁)、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97年8月5日南市警五刑字第09745200690號函及該函檢附之現場照片4張、臺南市政府公共工程處養護工程科管線發照業務人員王德興、臺灣電力公司線路巡視員沈永輝警詢筆錄各 1份、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函請臺南市政府協助查明涉案電纜線財產歸屬之函文、臺南市政府函請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臺南市政府公共工程處養護工程科派員前往鑑定涉案電纜線財產歸屬之函文,以及臺南市政府函請雙子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三冠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南區事業處、臺南市政府交通處交通工程科、臺南市政府建設及產業管理處公園生態及路燈管理科派員前往辨別涉案電纜線財產歸屬之函文(均影本)各1份(見前引偵查卷第11至20頁)在卷可參。 ㈡又檢察官於97年 9月10日命書記官再次去電詢問本案承辦員警是否已查明涉案電纜線之所有人,承辦員警亦於電話中表示迄今仍無法查明涉案電纜線係何單位所有,此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存卷可憑(見前引偵查卷第24頁)。 ㈢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以扣案電工刀、電纜剪各 1支所剪取之涉案電纜線既無法確認係何人所有,亦不知由何事業單位管領,自難逕認其行為確已符合刑法竊盜罪章所定竊取「他人之動產」之客觀構成要件,而成立竊盜罪名。 五、從而,本件依現有證據,既無從認被告持扣案電工刀、電纜剪剪取涉案電纜線之行為,確已侵害他人對涉案電纜線之所有權或管領權限,而合致於竊盜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亦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確有持上開電工刀或電纜剪另為其他犯行,即難認扣案之電工刀、電纜剪各 1把確為供犯罪所用之物,自無從逕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