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何建宏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證據能力之爭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之認定,詳如附表之「本院認定有無證據能力」欄所載。 理 由 一、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認定之理由,詳如附件「本院認定之理由」欄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附表一:被告丁○○部分 公訴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方法 一、供述證據: ┌──┬─────┬──────┬───────┬───┬───┬──────────┐ │編號│檢方之證據│頁次 │檢方之待證事項│被告之│本院認│本院認定之理由 │ │ │資料 │ │ │主張 │定有無│(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 │ │ │ │ │ │證據能│刑訴法) │ │ │ │ │ │ │力 │ │ ├──┼─────┼──────┼───────┼───┼───┼──────────┤ │1 │被告丁○○│96年度偵字第│全部之犯罪事實│不爭執│有 │按依刑訴法第156條Ⅰ │ │ │96.06.13 │9370卷 │ │ │ │,被告之自白出於任意│ │ │偵查筆錄 │第7~9頁 │ │ │ │性,且與事實相符者,│ │ │ │ │ │ │ │得為證據。是被告之供│ │ │ │ │ │ │ │述合於任意性法則,且│ │ │ │ │ │ │ │有自然關聯性,有證據│ │ │ │ │ │ │ │能力。 │ ├──┼─────┼──────┼───────┼───┼───┼──────────┤ │2 │被告丁○○│96年度偵字第│全部之犯罪事實│不爭執│有 │按依刑訴法第156條Ⅰ │ │ │96.07.24 │9370卷 │ │ │ │,被告之自白出於任意│ │ │偵查筆錄 │第26~28頁 │ │ │ │性,且與事實相符者,│ │ │ │ │ │ │ │得為證據。是被告之供│ │ │ │ │ │ │ │述合於任意性法則,且│ │ │ │ │ │ │ │有自然關聯性,有證據│ │ │ │ │ │ │ │能力。 │ ├──┼─────┼──────┼───────┼───┼───┼──────────┤ │3 │證人即共同│96年度偵字第│全部之犯罪事實│不爭執│有 │共同被告甲○○以證人│ │ │被告甲○○│9370卷 │ │ │ │身分於偵查中具結而向│ │ │97.01.03 │第72~74頁 │ │ │ │檢察官為陳述,無顯不│ │ │偵查筆錄 │ │ │ │ │可信之情況者,依刑訴│ │ │ │ │ │ │ │法第159之1Ⅱ得為證據│ ├──┼─────┼──────┼───────┼───┼───┼──────────┤ │4 │被害人張炎│警卷 │全部之犯罪事實│無證據│無 │證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 │ │輝96.06.13│第16~19頁 │ │能力 │ │述,依刑訴法第159Ⅰ │ │ │警詢筆錄 │ │ │(刑訴│ │無證能力。 │ │ │ │ │ │法第 │ │ │ │ │ │ │ │159條 │ │ │ │ │ │ │ │Ⅰ) │ │ │ ├──┼─────┼──────┼───────┼───┼───┼──────────┤ │5 │證人乙○○│96年度偵字第│全部之犯罪事實│無證據│無 │證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 │ │96.11.02 │9370卷 │ │能力 │ │述,依刑訴法第159Ⅰ │ │ │警詢筆錄 │第67~69頁 │ │(刑訴│ │無證能力。 │ │ │ │ │ │法第 │ │ │ │ │ │ │ │159條 │ │ │ │ │ │ │ │Ⅰ) │ │ │ └──┴─────┴──────┴───────┴───┴───┴──────────┘ 二、非供述證據: ┌──┬─────┬──────┬───────┬───┬───┬──────────┐ │編號│檢方之證據│頁次 │檢方之待證事項│被告之│本院認│本院認定之理 │ │ │資料 │ │ │主張 │定有無│ │ │ │ │ │ │ │證據能│ │ │ │ │ │ │ │力 │ │ ├──┼─────┼──────┼───────┼───┼───┼──────────┤ │1 │被害人張炎│警卷 │全部之犯罪事實│不爭執│有 │照片係以機械之方式所│ │ │輝受傷照片│第25頁 │ │ │ │留存之影像,並非依憑│ │ │二紙 │ │ │ │ │人之記憶再加以轉述而│ │ │ │ │ │ │ │得,非屬供述證據,殊│ │ │ │ │ │ │ │無傳聞法則之適用。此│ │ │ │ │ │ │ │外,復無證據證明有何│ │ │ │ │ │ │ │偽造、變造或違法取得│ │ │ │ │ │ │ │之情事,係依法定程序│ │ │ │ │ │ │ │取得,且與本案事實具│ │ │ │ │ │ │ │有自然關聯性,是該照│ │ │ │ │ │ │ │片具有證據能力。 │ ├──┼─────┼──────┼───────┼───┼───┼──────────┤ │2 │被害人張炎│警卷 │全部之犯罪事實│不爭執│有 │非傳聞證據,為一般書│ │ │輝所簽發之│第26~29頁 │ │ │ │證,且依法定程序取得│ │ │本票七紙。│(被告丁○○│ │ │ │,與犯罪事實有自然關│ │ │ │提出) │ │ │ │聯性。 │ ├──┼─────┼──────┼───────┼───┼───┼──────────┤ │3 │臺南縣警察│96年度偵字第│全部之犯罪事實│不爭執│有 │依刑訴第159條之4②,│ │ │局新化分局│9370卷 │ │ │ │得為證據,且有自然關│ │ │南縣化警偵│第22~23頁 │ │ │ │聯性。 │ │ │字第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號函:附被│ │ │ │ │ │ │ │害人丙○○│ │ │ │ │ │ │ │國立成功大│ │ │ │ │ │ │ │學醫學院附│ │ │ │ │ │ │ │設醫院乙種│ │ │ │ │ │ │ │診斷證明書│ │ │ │ │ │ │ │乙紙。 │ │ │ │ │ │ └──┴─────┴──────┴───────┴───┴───┴──────────┘ 三、本院依職權列為證據: ┌──┬─────┬──────┬───────┬───┬───┬──────────┐ │編號│本院職權調│頁次 │待證事項 │當事人│本院認│本院認定之理由 │ │ │查之證據資│ │ │之主張│定有無│ │ │ │料 │ │ │ │證據能│ │ │ │ │ │ │ │力 │ │ ├──┼─────┼──────┼───────┼───┼───┼──────────┤ │1 │臺南縣警察│本院卷 │全部之犯罪事實│不爭執│有 │被告於準備程序同意作│ │ │局新化分局│第29~30頁 │ │ │ │為證據,本院審酌認為│ │ │南縣化警偵│第32~34頁 │ │ │ │適當,依刑訴法第159 │ │ │字第097000│ │ │ │ │條之5Ⅰ得為證據。 │ │ │3020號函:│ │ │ │ │ │ │ │檢送乙○○│ │ │ │ │ │ │ │96年6月13 │ │ │ │ │ │ │ │日報案紀錄│ │ │ │ │ │ │ │影本1份 │ │ │ │ │ │ └──┴─────┴──────┴───────┴───┴───┴──────────┘ 附表二:被告甲○○部分 公訴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方法 一、供述證據: ┌──┬─────┬──────┬───────┬───┬───┬──────────┐ │編號│檢方之證據│頁次 │檢方之待證事項│被告之│本院認│本院認定之理由 │ │ │資料 │ │ │主張 │定有無│(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 │ │ │ │ │ │證據能│刑訴法) │ │ │ │ │ │ │力 │ │ ├──┼─────┼──────┼───────┼───┼───┼──────────┤ │1 │被告甲○○│96年度偵字第│全部之犯罪事實│不爭執│有 │按依刑訴法第156條Ⅰ │ │ │96.06.13 │9370卷 │ │ │ │,被告之自白出於任意│ │ │偵查筆錄 │第9~11頁 │ │ │ │性,且與事實相符者,│ │ │ │ │ │ │ │得為證據。是被告之供│ │ │ │ │ │ │ │述合於任意性法則,且│ │ │ │ │ │ │ │有自然關聯性,有證據│ │ │ │ │ │ │ │能力。 │ ├──┼─────┼──────┼───────┼───┼───┼──────────┤ │2 │被告甲○○│96年度偵字第│全部之犯罪事實│不爭執│有 │按依刑訴法第156條Ⅰ │ │ │96.07.25 │9370卷 │ │ │ │,被告之自白出於任意│ │ │偵查筆錄 │第32~34頁 │ │ │ │性,且與事實相符者,│ │ │ │ │ │ │ │得為證據。是被告之供│ │ │ │ │ │ │ │述合於任意性法則,且│ │ │ │ │ │ │ │有自然關聯性,有證據│ │ │ │ │ │ │ │能力。 │ ├──┼─────┼──────┼───────┼───┼───┼──────────┤ │3 │被告甲○○│96年度偵字第│全部之犯罪事實│不爭執│有 │按依刑訴法第156條Ⅰ │ │ │97.01.03 │9370卷 │ │ │ │,被告之自白出於任意│ │ │偵查筆錄 │第72頁 │ │ │ │性,且與事實相符者,│ │ │ │ │ │ │ │得為證據。是被告之供│ │ │ │ │ │ │ │述合於任意性法則,且│ │ │ │ │ │ │ │有自然關聯性,有證據│ │ │ │ │ │ │ │能力。 │ ├──┼─────┼──────┼───────┼───┼───┼──────────┤ │4 │被害人張炎│警卷 │全部之犯罪事實│不爭執│有 │被告於準備程序同意作│ │ │輝96.06.13│第16~19頁 │ │ │ │為證據,本院審酌認為│ │ │警詢筆錄 │ │ │ │ │適當者,依刑訴法第 │ │ │ │ │ │ │ │159之5Ⅰ得為證據。 │ ├──┼─────┼──────┼───────┼───┼───┼──────────┤ │5 │證人乙○○│96年度偵字第│全部之犯罪事實│不爭執│有 │被告於準備程序同意作│ │ │96.11.02 │9370卷 │ │ │ │為證據,本院審酌認為│ │ │警詢筆錄 │第67~69頁 │ │ │ │適當者,依刑訴法第 │ │ │ │ │ │ │ │159之5Ⅰ得為證據。 │ └──┴─────┴──────┴───────┴───┴───┴──────────┘ 二、非供述證據: ┌──┬─────┬──────┬───────┬───┬───┬──────────┐ │編號│檢方之證據│頁次 │檢方之待證事項│被告之│本院認│本院認定之理 │ │ │資料 │ │ │主張 │定有無│ │ │ │ │ │ │ │證據能│ │ │ │ │ │ │ │力 │ │ ├──┼─────┼──────┼───────┼───┼───┼──────────┤ │1 │被害人張炎│警卷 │全部之犯罪事實│不爭執│有 │照片係以機械之方式所│ │ │輝受傷照片│第25頁 │ │ │ │留存之影像,並非依憑│ │ │二紙 │ │ │ │ │人之記憶再加以轉述而│ │ │ │ │ │ │ │得,非屬供述證據,殊│ │ │ │ │ │ │ │無傳聞法則之適用。此│ │ │ │ │ │ │ │外,復無證據證明有何│ │ │ │ │ │ │ │偽造、變造或違法取得│ │ │ │ │ │ │ │之情事,係依法定程序│ │ │ │ │ │ │ │取得,且與本案事實具│ │ │ │ │ │ │ │有自然關聯性,是該照│ │ │ │ │ │ │ │片具有證據能力。 │ ├──┼─────┼──────┼───────┼───┼───┼──────────┤ │2 │被害人張炎│警卷 │全部之犯罪事實│不爭執│有 │非屬傳聞證據,為一般│ │ │輝所簽發之│第26~29頁 │ │ │ │文書證據,係依法定程│ │ │本票七紙。│(被告丁○○│ │ │ │序取得,且與本案有自│ │ │ │提出) │ │ │ │然關聯性。 │ ├──┼─────┼──────┼───────┼───┼───┼──────────┤ │3 │臺南縣警察│96年度偵字第│全部之犯罪事實│不爭執│有 │依刑訴第159條之4②,│ │ │局新化分局│9370卷 │ │ │ │得為證據,且有自然關│ │ │南縣化警偵│第22~23頁 │ │ │ │聯性。 │ │ │字第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號函:附被│ │ │ │ │ │ │ │害人丙○○│ │ │ │ │ │ │ │國立成功大│ │ │ │ │ │ │ │學醫學院附│ │ │ │ │ │ │ │設醫院乙種│ │ │ │ │ │ │ │診斷證明書│ │ │ │ │ │ │ │乙紙。 │ │ │ │ │ │ └──┴─────┴──────┴───────┴───┴───┴──────────┘ 三、本院依職權列為證據: ┌──┬─────┬──────┬───────┬───┬───┬──────────┐ │編號│本院職權調│頁次 │待證事項 │當事人│本院認│本院認定之理由 │ │ │查之證據資│ │ │之主張│定有無│ │ │ │料 │ │ │ │證據能│ │ │ │ │ │ │ │力 │ │ ├──┼─────┼──────┼───────┼───┼───┼──────────┤ │1 │臺南縣警察│本院卷 │全部之犯罪事實│不爭執│有 │被告於準備程序同意作│ │ │局新化分局│第29~30頁 │ │ │ │為證據,本院審酌認為│ │ │南縣化警偵│第32~34頁 │ │ │ │適當,依刑訴法第159 │ │ │字第097000│ │ │ │ │條之5Ⅰ得為證據。 │ │ │3020號函:│ │ │ │ │ │ │ │檢送乙○○│ │ │ │ │ │ │ │96年6月13 │ │ │ │ │ │ │ │日報案紀錄│ │ │ │ │ │ │ │影本1份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