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84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791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二及附表四所示偽造之「大灣藥局統一發票專用章」、「民生藥局批發零售章」、「人生藥局統一發票專用章」、「台大藥物流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台灣中外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各壹枚及「大灣藥局統一發票專用章」、「民生藥局批發零售章」、「人生藥局統一發票專用章」、「台灣中外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各貳枚、「台大藥物流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捌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甲○○自民國93年12月1 日起至96年9 月11日止任職台灣中外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中外製藥公司),擔任該公司業務代表,負責臺南地區藥品推廣、銷售及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因沉迷於職棒簽賭,致向地下錢莊借款,並遭地下錢莊人員催討債務,詎其為籌措償還地下錢莊之款項,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本於詐欺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至51所示之時間,向台灣中外製藥公司佯稱如附表一編號1 至51所示之王瑞敏藥師藥局等客戶欲購買藥品,致中外製藥公司陷於錯誤,乃交由不知情之承辦出貨人員填具訂貨通知單、送貨單、發票及折讓單等單據,並委由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連貨運)運送藥品,再由甲○○赴中連貨運之貨運站取貨,因而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 至51所示金額之藥品計新臺幣(下同)2,654,516元。 ㈡、甲○○為取信台灣中外製藥公司,遂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大灣藥局、人生藥局、台大藥物流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及民生藥局批發零售章各1 枚,再將上開發票專用章及零售章蓋用在如附表二編號1 至7 所示之台灣中外製藥公司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折讓證明單,1 式4 聯,僅第1 、2 聯需繳回公司,故每筆均係偽造印文2 枚),而偽造表示如附表一編號13、20、24、25 、26 、27及35等7 筆交易款項確有折讓事實之私文書,並持以寄回台灣中外製藥公司而行使之,致足以生損害於大灣藥局、人生藥局、台大藥物流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藥局等客戶。 ㈢、甲○○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本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其向客戶收取貨款或取回藥品之機會,分別於附表三編號1 至33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三編號1 至33所示之榮記藥行等客戶收取藥款或取回藥品後,未依規定繳回公司,反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上開貨款或藥品予以侵占入己。其中附表三編號2 、3 等2 筆款項因客戶係開立如附表四編號1 至2 所示支票各1 紙,甲○○為順利取得該2 筆款項,遂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持於不詳時、地,由不知情刻印業者所偽刻之台灣中外製藥公司印章,蓋用在附表四編號1 至2 所示支票之背面以為背書,而偽造表示對支票負擔保責任意思之私文書後,將之轉讓予他人以行使之,並將上開2 筆款項挪為他用予以侵占入己,足以生損害於台灣中外製藥公司,總計侵占款項達827,582 元。 二、案經台灣中外製藥公司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見96年度交查卷第1773號卷【下稱交查卷一】第5 至6 頁、本院卷第42至43、49至50頁),並有訂貨通知單影本76份、送貨單影本87份、統一發票影本87份、託運單影本81份、國內限時掛號函影本6 份、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影本10份、中連貨運貨物收據影本73份、附表二所示之折讓證明單影本7 份、附表四所示之支票影本2 份、郭綜合醫院報支申請單影本5 份、被告簽名之送貨單影本9 份、退貨收據影本2 份、被告簽名收據影本6 份、麻豆郵局郵件簽收清單影本1 份、收款報表影本1 份在卷可證(見96年度他字第3707號卷第5 至156 頁、追加告訴狀第11至273 頁),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就事實一㈠所示附表一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就事實一㈡所示附表二及於附表四編號1 、2 支票背面背書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事實一㈢所示附表三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大灣藥局統一發票專用章」、「人生藥局統一發票專用章」、「台大藥物流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民生藥局批發零售章」、「台灣中外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各1 枚,為間接正犯。被告偽造「大灣藥局統一發票專用章」、「人生藥局統一發票專用章」、「台大藥物流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民生藥局批發零售章」、「台灣中外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侵占附表三編號2 、3 所示2 筆款項,均係基於侵占之犯意,以背書轉讓附表四編號1 至2 所示支票之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而遂行其侵占之目的,被告顯均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業務侵占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皆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又被告各次所為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侵占等犯行,均間隔相當之時日,顯非於密切接近之時、地下所為,非屬接續犯,且觀以上開各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依其本質、犯罪目的或社會常態觀之,亦不具有反覆、繼續為之等特性,亦非集合犯,自均難予以包括評價。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因沉迷賭博向地下錢莊舉債,為籌措償還地下錢莊之欠款,竟不思固守本分,反施以詐術行騙告訴人,更利用職務之便,將其業務上收取之款項或藥品予以侵占入己,造成告訴人損害不輕,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損害,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深感悔意之犯後態度及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6 月15日公布,並於96年7 月16日起施行,而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1 至3 、10、13、20、24至28、35、38至43、45至48、附表二編號1 至7 及附表三編號6 至8 、13、17、19至21、23、28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點,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且所犯上開各罪核均與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相符,復無同條例第3 條限制減刑之除外情事存在,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均減其上開各罪宣告刑期2 分之1 ,並與其餘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如附表二、四所示偽造之「大灣藥局統一發票專用章」、「人生藥局統一發票專用章」、「台大藥物流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民生藥局批發零售章」、「台灣中外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各1 枚及「大灣藥局統一發票專用章」、「人生藥局統一發票專用章」、「民生藥局批發零售章」、「台灣中外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各2 枚、「台大藥物流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8 枚,係偽造之印章、印文,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至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折讓證明書7 份,因均已交付告訴人收執,為告訴人所有之物,均非屬被告所有,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哲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 犯罪時間 │客戶名稱│ 詐欺款項 │ 罪 名 與 刑 度 │ │號│ │ │(新臺幣)│ │ ├─┼──────┼────┼─────┼────────────┤ │1 │96年1 月17日│王瑞敏藥│4,8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師藥局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2 │95年12月25日│建壽藥局│7,0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3 │96年3月6日 │同上 │71,0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4 │96年5月7日 │同上 │85,0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 │5 │96年6月1日 │同上 │同上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 │6 │96年6月21日 │同上 │同上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 │7 │96年7月19日 │同上 │同上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 │8 │96年8月1日 │同上 │同上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 │9 │96年8月17日 │同上 │同上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 │10│96年3月13日 │顏大翔藥│42,5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師藥局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 │11│96年5月10日 │同上 │44,136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12│96年7月9日 │同上 │42,5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13│96年1月8日 │大灣藥局│23,1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14│96年5月28日 │同上 │25,5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 │ ├─┼──────┼────┼─────┼────────────┤ │15│96年7月12日 │同上 │42,5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16│96年8月28日 │同上 │42,5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17│96年7月11日 │華安藥局│42,5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18│96年9月3日 │佳里綜合│50,76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醫院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 │ ├─┼──────┼────┼─────┼────────────┤ │19│96年7月9日 │同慶診所│42,5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20│96年3月5日 │人生藥局│37,5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21│96年6月21日 │同上 │42,5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22│96年7月26日 │同上 │同上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23│96年7月9日 │毛藥局 │25,5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 │ ├─┼──────┼────┼─────┼────────────┤ │24│96年2月5日 │台大藥物│51,8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流網科技│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股份有限│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 │ │ │公司 │ │為有期徒刑叁月。 │ ├─┼──────┼────┼─────┼────────────┤ │25│96年2月15日 │同上 │37,0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26│96年3月5日 │同上 │74,0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27│96年3月19日 │同上 │37,0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28│96年4月2日 │同上 │85,0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29│96年5月7日 │同上 │同上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 │ ├─┼──────┼────┼─────┼────────────┤ │30│96年5月28日 │同上 │同上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 │ ├─┼──────┼────┼─────┼────────────┤ │31│96年5月29日 │同上 │16,2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 │ ├─┼──────┼────┼─────┼────────────┤ │32│96年6月12日 │同上 │85,0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 │ ├─┼──────┼────┼─────┼────────────┤ │33│96年7月2日 │同上 │同上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 │ ├─┼──────┼────┼─────┼────────────┤ │34│96年7月9日 │同上 │同上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 │ ├─┼──────┼────┼─────┼────────────┤ │35│96年1月15日 │民生藥局│23,16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36│96年6月12日 │沅林內科│42,5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診所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37│96年7月30日 │以琳藥局│50,76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 │ ├─┼──────┼────┼─────┼────────────┤ │38│96年1月2日 │台大藥物│42,95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流網科技│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股份有限│ │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 │ │ │公司 │ │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 │39│96年1月26日 │同上 │74,0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40│95年10月27日│同上 │85,0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41│95年11月14日│同上 │37,0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42│95年12月4日 │同上 │同上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43│95年12月18日│同上 │同上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44│96年8月14日 │華安藥局│42,5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45│95年10月17日│王瑞敏藥│4,8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師藥局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 │46│95年11月6日 │同上 │3,2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47│95年12月6日 │同上 │80,2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48│96年4月12日 │懷仁藥局│7,69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49│96年9月3日 │同慶診所│41,0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50│96年6月20日 │蘇炳文 │50,76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 │ ├─┼──────┼────┼─────┼────────────┤ │51│96年7月12日 │同上 │42,5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附表二: ┌─┬──────┬───────┬───────────────┐ │編│犯 罪 時 間 │ 犯 罪 行 為 │ 罪 名 及 刑 度 │ │號│ │ │ │ ├─┼──────┼───────┼───────────────┤ │1 │96年1月8日 │以偽造之「大灣│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 │藥局統一發票專│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 │ │ │用章」印章1 枚│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偽造之「│ │ │ │,蓋於編號9610│大灣藥局統一發票專用章」印章1 │ │ │ │1014號之折讓證│枚及於編號00000000號折讓證明單│ │ │ │明單上,而偽造│上偽造之「大灣藥局統一發票專用│ │ │ │「大灣藥局統一│章」印文貳枚,均沒收。 │ │ │ │發票專用章」印│ │ │ │ │文2 枚 │ │ ├─┼──────┼───────┼───────────────┤ │2 │96年1月15日 │以偽造之「民生│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 │藥局批發零售章│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 │ │ │」印章1 枚,蓋│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偽造之「│ │ │ │於編號00000000│民生藥局批發零售章」印章1 枚及│ │ │ │號之折讓證明單│於編號00000000號折讓證明單上偽│ │ │ │上,而偽造「民│造之「民生藥局批發零售章」印文│ │ │ │生藥局批發零售│貳枚,均沒收。 │ │ │ │章」印文2 枚 │ │ │ │ │ │ │ ├─┼──────┼───────┼───────────────┤ │3 │96年2月5日 │以偽造之「台大│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 │藥物流網科技股│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 │ │ │份有限公司統一│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偽造之「│ │ │ │發票專用章」印│台大藥物流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 │ │ │章1 枚,蓋於編│一發票專用章」印章1 枚及於編號│ │ │ │號00000000號之│00000000號折讓證明單上偽造之「│ │ │ │折讓證明單上,│台大藥物流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 │ │ │而偽造「台大藥│一發票專用章」印文貳枚,均沒收│ │ │ │物流網科技股份│。 │ │ │ │有限公司統一發│ │ │ │ │票專用章」印文│ │ │ │ │2 枚 │ │ ├─┼──────┼───────┼───────────────┤ │4 │96年2月15日 │以偽造之上開「│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 │台大藥物流網科│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 │ │ │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偽造之上│ │ │ │統一發票專用章│開「台大藥物流網科技股份有限公│ │ │ │」印章1 枚,蓋│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印章1 枚及於│ │ │ │於編號00000000│編號00000000號折讓證明單上偽造│ │ │ │號之折讓證明單│之「台大藥物流網科技股份有限公│ │ │ │上,而偽造「台│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貳枚,均│ │ │ │大藥物流網科技│沒收。 │ │ │ │股份有限公司統│ │ │ │ │一發票專用章」│ │ │ │ │印文2 枚 │ │ │ │ │ │ │ │ │ │ │ │ ├─┼──────┼───────┼───────────────┤ │5 │96年3月5日 │以偽造之上開「│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 │台大藥物流網科│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 │ │ │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偽造之上│ │ │ │統一發票專用章│開「台大藥物流網科技股份有限公│ │ │ │」印章1 枚,蓋│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印章1 枚及於│ │ │ │於編號00000000│編號00000000號折讓證明單上偽造│ │ │ │號之折讓證明單│之「台大藥物流網科技股份有限公│ │ │ │上,而偽造「台│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貳枚,均│ │ │ │大藥物流網科技│沒收。 │ │ │ │股份有限公司統│ │ │ │ │一發票專用章」│ │ │ │ │印文2 枚 │ │ ├─┼──────┼───────┼───────────────┤ │6 │96年3月5日 │以偽造之「人生│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 │藥局統一發票專│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 │ │ │用章」印章1 枚│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偽造之「│ │ │ │,蓋於編號9603│人生藥局統一發票專用章」印章1 │ │ │ │0097號之折讓證│枚及於編號00000000號折讓證明單│ │ │ │明單上,而偽造│上偽造之「人生藥局統一發票專用│ │ │ │「人生藥局統一│章」印文貳枚,均沒收。 │ │ │ │發票專用章」印│ │ │ │ │文2 枚 │ │ ├─┼──────┼───────┼───────────────┤ │7 │96年3月19日 │以偽造之上開「│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 │台大藥物流網科│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 │ │ │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偽造之上│ │ │ │統一發票專用章│開「台大藥物流網科技股份有限公│ │ │ │」印章1 枚,蓋│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印章1 枚及於│ │ │ │於編號00000000│編號00000000號折讓證明單上偽造│ │ │ │號之折讓證明單│之「台大藥物流網科技股份有限公│ │ │ │上,而偽造「台│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貳枚,均│ │ │ │大藥物流網科技│沒收。 │ │ │ │股份有限公司統│ │ │ │ │一發票專用章」│ │ │ │ │印文2 枚 │ │ └─┴──────┴───────┴───────────────┘ 附表三: ┌─┬──────┬────┬─────┬────────────┐ │編│犯 罪 時 間 │客戶名稱│侵占金額 │ 罪 名 及 刑 度 │ │號│ │ │(新臺幣)│ │ ├─┼──────┼────┼─────┼────────────┤ │1 │96年7月31日 │榮記藥行│7,56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 │ │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 │2 │96年7月16日 │郭綜合醫│94,5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院 │ │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 │ │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偽造之「台灣中外製藥股份│ │ │ │ │ │有限公司」印章1 枚及如附│ │ │ │ │ │表四編號1 所示偽造之「台│ │ │ │ │ │灣中外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 │ │ │印文1枚,均沒收。 │ ├─┼──────┼────┼─────┼────────────┤ │3 │96年8月20日 │同上 │18,9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 │ │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偽造之上開「台灣中外製藥│ │ │ │ │ │股份有限公司」印章1 枚及│ │ │ │ │ │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偽造之│ │ │ │ │ │「台灣中外製藥股份有限公│ │ │ │ │ │司」印文1枚,均沒收。 │ ├─┼──────┼────┼─────┼────────────┤ │4 │96年7月4日 │建壽藥局│71,0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 │ │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玖月。│ ├─┼──────┼────┼─────┼────────────┤ │5 │96年9月6日 │同上 │68,5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 │ │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玖月。│ ├─┼──────┼────┼─────┼────────────┤ │6 │96年4月13日 │懷安內科│44,136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即於96年3 │診所 │ │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月13日出貨後│ │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 │約1 個月) │ │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7 │96年2 月30日│大灣藥局│23,1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即於96年1 │ │ │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月30日出貨後│ │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 │約1個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 │ │ │。 │ ├─┼──────┼────┼─────┼────────────┤ │8 │96年3月12日 │同上 │同上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 │ │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 │ │ │。 │ ├─┼──────┼────┼─────┼────────────┤ │9 │96年5月2日 │合田診所│7,69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 │ │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 │10│96年6月6日 │同上 │同上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 │ │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 │11│96年7月4日 │同上 │8,46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 │ │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 │12│96年8月2日 │同上 │16,92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 │ │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 │13│96年3月15日 │華安藥局│36,95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 │ │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 │ │ │。 │ ├─┼──────┼────┼─────┼────────────┤ │14│96年5月29日 │同上 │36,2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 │ │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 │15│96年6月19日 │佳里綜合│44,136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醫院 │ │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 │ │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 │16│96年7月19日 │同上 │同上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 │ │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 │17│96年1月15日 │人生藥局│37,5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 │ │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 │ │ │。 │ ├─┼──────┼────┼─────┼────────────┤ │18│96年6 月29日│同上 │42,5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即於96年5 │ │ │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月29日出貨後│ │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 │約1個月) │ │ │ │ ├─┼──────┼────┼─────┼────────────┤ │19│96年1月16日 │毛藥局 │23,25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 │ │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 │ │ │。 │ ├─┼──────┼────┼─────┼────────────┤ │20│96年3月14日 │同上 │23,25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 │ │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 │ │ │。 │ ├─┼──────┼────┼─────┼────────────┤ │21│96年4月19日 │民生藥局│23,16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 │ │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 │ │ │。 │ ├─┼──────┼────┼─────┼────────────┤ │22│96年7月9日 │同上 │8,5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 │ │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 │23│96年3 月1 日│銘豐藥局│3,86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即於96年2 │ │ │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月1 日出貨後│ │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 │約1個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 │ │ │。 │ ├─┼──────┼────┼─────┼────────────┤ │24│96年7月9日 │同慶診所│8,5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 │ │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 │25│96年6月25日 │沅林內科│7,8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診所 │ │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 │ │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 │26│96年6月25日 │同上 │7,69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 │ │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27│96年8月21日 │同上 │42,5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 │ │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 │28│96年4 月2 日│炎光藥行│2,16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即於96年3 │ │ │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月2 日出貨後│ │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 │約1個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 │ │ │。 │ ├─┼──────┼────┼─────┼────────────┤ │29│96年5 月26日│同上 │7,73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即於96年4 │ │ │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月26日出貨後│ │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 │1個月) │ │ │ │ ├─┼──────┼────┼─────┼────────────┤ │30│96年4 月27日│台大藥物│7,3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即於95年12│流網科技│ │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月27日出貨後│股份有限│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 │約4個月) │公司 │ │ │ ├─┼──────┼────┼─────┼────────────┤ │31│96年6月25日 │同上 │10,802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 │ │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 │32│96年6月25日 │同上 │7,3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 │ │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 │33│96年6月25日 │同上 │10,802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 │ │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 附表四: ┌─┬──────┬───────┬─────┬─────────┐ │編│支 票 號 碼 │ 發 票 日 期 │ 票面金額 │ 應 沒 收 之 印 文│ │號│ │ │(新臺幣)│ │ ├─┼──────┼───────┼─────┼─────────┤ │1 │AL415913 │96年7月15日 │94,500元 │支票背面偽造之「台│ │ │ │ │ │灣中外製藥股份有限│ │ │ │ │ │公司」印文1枚 │ ├─┼──────┼───────┼─────┼─────────┤ │2 │AL562751 │96年8月30日 │18,900元 │支票背面偽造之「台│ │ │ │ │ │灣中外製藥股份有限│ │ │ │ │ │公司」印文1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