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仿冒商品,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另按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分別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乙○○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規定,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五五二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緩起訴處分書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商品,有遠東金士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證明書及仿冒品鑑定報告書各一份在卷可憑,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1 │金士頓1G記憶體 │11個 │ ├──┼─────────────────┼───────┤ │2 │金士頓512MG記憶體 │11個 │ ├──┼─────────────────┼───────┤ │3 │金士頓防偽標籤 │2張 │ ├──┼─────────────────┼───────┤ │4 │金士頓4G記憶體 │1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