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明憲 選任辯護人 賴文萍律師 宋耀明律師 方金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告何明憲擬於民國100年4月2日前往新加坡,進行建築考 察及參加券商大和資本市場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為包括CMI在 內之外資安排的Daiwa Discovery Day法人投資交流會;被 告並計畫結束上開考察及會議行程後,至大陸蘇州、天津,對勤美公司關係企業-勤美達集團-座例行姓氏場,並參加今年度首季品管檢討會、客戶拜訪及業務目標檢討會,另亦將與蘇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招商局討論蘇州勤美達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及蘇州勤堡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的投資營運及增資建廠事宜,迄4月12日止。 ㈡被告身為各該公司負責人,有親自參與或主持上開會議之必要,藉此維繫各該公司營運正常及勤美集團整體利益,為此聲請暫時解除被告出境限制,被告將於行程結束後立即返台,並於審判期日準時到庭等語。 二、按限制出境,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屬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具保處分之範圍,應由事實審法院決定, 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故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最高法院79年度臺抗字第 476號、88年度臺抗字第166號、92年臺抗字第345號裁定參 照)。是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保證被告到庭,以遂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是考量解除限制出境與否,自應以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是否因此而受影響為判斷依據。且限制被告出境,乃限制被告應居住於我國領土範圍內,不得擅自出國,俾便偵查、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較之限制住居於某市某縣某鄉某村之範圍更廣闊,惟仍屬限制住居之方法之一,且相較於羈押處分對人身自由拘束之嚴重性,限制出境處分已屬輕微。 三、本院審酌: ㈠經徵詢檢察官意見,乃覆稱:「經查,被告於本案中扮演中要角色,亟需其到庭接受審判,以認定及釐清犯罪事實。又本案為重大經濟案件,類此案件之涉案被告以集團負責人身分離境後久滯不歸之情形已有多起,本件被告前雖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後又返國,然仍無法排除其利用上開情形取得法院信任,在返國處理完在台相關事務後,即以本此機會潛逃出境之可能。再者,被告本次要求出境參加會議及對勤美公司關係企業作例行性視察,然該集團關係企業既甚為龐大,本即不可能事事由負責人事必躬親,相關會議或視察應可委託代理人或視訊開會等替代方式完成,非必以出境之方式始得達成,權衡被告無法親自參與相關會議、洽商等所生之不利益,與本件審判程序進行所牽涉之國家司法權行使,後者仍應受較為高度之評價。」 ㈡聲請人於本件送審後,經本院裁定具保新臺幣7000萬元,嗣後迄今均能遵期到庭應訊;期間,聲請人曾以要公須出國辦理,而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經本院於99年5月13日、9月16 日、12月1日三度裁定准許後,復均依限返國報到,是就聲請人之出庭紀錄以觀,實屬良好。其次,聲請人擔任勤美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有多家關係企業分布於中國各地,並與外國企業互有往來,聲請人為推展業務而參與國際性會議,或對所屬子公司進行視察,均為合理。 ㈢惟查,本件自100年3月17日起,業已進入審理程序之證人詰問階段,各次庭期、詰問者、應行詰問證人與待證事項之調查順序,均經排定迄於100年6月底止,期間若有突發事故致某一庭期難以進行者,將連鎖影響其後各次程序。本院固信國際會議之參與、集團所屬公司之視察、應對廠辦所在之外國地方政府邀約等,對於勤美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業利益有所影響,然認前揭事宜,仍非不可委託他人代理為之;至於本件審判程序之進行,卻必待聲請人到庭。聲請人此次請求出境之期間,原為100年4月2日至13日,已與既定之4月13日庭期有所衝突,聲請人後雖改變出境期間為4月1日至12日,然期間末日仍與前開庭期緊接。本院權衡本件牽涉事實龐雜、被告及應訊證人為數頗眾、以及審理庭期之迴旋餘裕緊迫,對照勤美股份有限公司因聲請人無法參與考察、會議、參訪所生之不利益,本件審判程序進行所牽涉之國家司法權行使及各被告與證人之程序勞費等,顯然更為重大。 ㈣綜上,本院按其情節認若非予以限制出境而保全被告於國內,則審判之進行有窒礙之虞,是前所限制被告出境之處分,經核現仍有其必要,且尚屬適當,被告所請解除限制出境核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