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自字第3號自 訴 人 王秉澤 大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政雄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陳淑玲、林朝成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及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王秉澤、大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陳淑玲、林朝成提起妨害自由等自訴案,前雖經委任李季錦律師為代理人,惟嗣經李季錦律師於民國100年6月2日具狀陳報解 除委任,有陳報狀1紙在卷,是自訴人現未委任律師為代理 人,與法定要件顯有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