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易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紀氏源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易字第197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