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6號原 告 曾育彬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 被 告 台灣百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靜嫻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