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6號 原 告 曾育彬 被 告 台灣百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靜嫻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曾育彬應負擔繳納國庫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零伍拾貳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 114條訂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經本院100年度 勞訴字第16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勞上字第12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額,依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法徵收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1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第一審訴訟費用 48421元 (標的金額 0000000元) 第二審訴訟費用 72631元 (標的金額 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