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辛忠道、與被上訴人柯清原等間因本院100 年度勞訴字第3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3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道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清原等間因本院100 年度勞訴字第36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9,5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