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5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新市區○○里000號 法定代理人 翁茂鍾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美蓮間因本院100年度勞訴字第 59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386,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