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0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096號債 權 人 京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森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珈宣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珈宣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補票號UA0000000支票之背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