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2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林敏玄、馥蓉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2483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馥蓉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美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年10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28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047196、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