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6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濓松、許福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6176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許福安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零柒拾壹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福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年12月14日止累計8,627元正未給付,其中8,086元為消費款;541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福安於95年3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00元,約定自95年3月16日起至102年9月10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50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2月14日止累計57,444 元正未給付,其中57,034元為本金;41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怡吟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36176號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80│許福安 │100年12月15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 │ │ │86元 │ │日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57│許福安 │100年12月15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50%│ │ │034元 │ │日 │ │計算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