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2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提出遺產清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金泉、王慧雯即王贊成之繼承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2418號聲 請 人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相 對 人 王慧雯即王贊成之繼承人 68之8號 王慧芬即王贊成之繼承人 王惠秋即王贊成之繼承人 王慧琳即王贊成之繼承人 46弄8號 上列相對人因其被繼承人王贊成(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99年8月9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 臺南市○○區○○里○○鄰○○街○段263巷68之8號)於99年8月9 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 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書 記 官 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