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湘如 代 理 人 湯寶凝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申請延長,又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黃瓊蘭 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委任湯寶凝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聲請人應提出其聲請前最近兩年內收入之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參辦。(上開聲請前兩年內收入,應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如前有漏報,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重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 三、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本人及未成年子女之下列財產,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內,切勿隱匿財產,以免受不利益之處分: ㈠土地。 ㈡建物。 ㈢動產(汽機車等)。 ㈣所有往來金融機構帳戶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自民國98年1月起迄聲請日止之存摺內頁影本或歷史交易紀錄) 。 ㈤股票(曾於證券商開立信託保管帳戶者,並附所有信託帳戶存摺內頁影本或歷史交易紀錄)。 ㈥基金(曾於銀行或信託投資管理公司開立基金投資帳戶者,並附所有投資帳戶存摺內頁影本或歷史交易紀錄)。 ㈦期貨。 ㈧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 ㈨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四、聲請人稱其先後任職於再得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將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其自民國98年1月起迄今在上開公司 任職之薪資證明單據及薪轉存摺內頁影本。 五、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戶籍地之房屋係何人所有,倘為聲請人所承租,並應提出租賃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稱其須扶養未成年子女江英雪、江永富,則請釋明聲請人與原配偶江坤郎就扶養費之分擔比例,並提出江英雪、江永富之在學證明文件到院參辦。 七、聲請人應提出未成年子女江英雪、江永富每人每月領取臺南市永康區公所新臺幣(下同)800元補助金及家扶中心1,700元補助金之證明文件(如收據或匯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八、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明每月須支出水電費、加油費、伙食費、教育費等共17,500元,應一併提出支出上開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應提出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67914號、100年度執字第25350號執行命令之影本。 十、聲請人更生聲請狀載明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為580,974元,惟所附債權人清冊記載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權總 額則達923,086元,應一併說明此一歧異之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