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4號聲 請 人 陳大俊律師(即臺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上列聲請人就本院99年度司字第19號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執行臺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職務期間之報酬,酌定為每月新臺幣伍萬元,未滿一個月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之。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人 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 按法人之董事1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 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法院得按代行事務性質、繁簡、法人財務狀況及其他情形,命法人酌給第1項臨時董事相當報酬,其數額由法院徵詢主管機關、檢察 官或利害關係人意見後定之,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及第3項亦分別規定甚明。是公司法、非訟事件法雖均未就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報酬給付加以規定,惟因法人臨時董事與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產生,均為董事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由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而選任,以代行董事之職權,其本質相同,故就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報酬之給付,應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3項 規定而酌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9年7月5日經本院以99年度司字第1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臺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南知音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並於同年8月23日接獲本 院囑託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應為就任登記之函文後,於99年9 月起開始執行臺南知音公司臨時管理人之職務,除管理臺南知音公司內部之財務、人事、業務、節目製作及薪獎制度等營運事務之外,對外並進行洽商聯盟契約、通過NCC審核換 發廣播執照、國稅局查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宜、重新締結公司營業處所之租賃契約等事務,並以臨時管理人身分就以臺南知音公司為當事人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86號民事事件及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92號返還所有物民事事件為訴訟行為。為此,爰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 項、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請求酌定聲請人自99年9月起開始執行臺南知音公司臨時管理人 職務期間之報酬為每月新臺幣(下同)5萬元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臺南知音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乙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9年度司字第19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本院囑託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臨時管理人就任登記之函文影本在卷可稽,並由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之卷宗核閱無誤。而聲請人就任臺南知音公司臨時管理人乙職後,其工作內容略如前揭聲請意旨所述等情,亦經聲請人提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新聞稿列印資料、該委員會第400次委員會議紀錄、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 函文、聲明承受訴訟狀、開庭通知、臺南知音公司與城市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具之合作聲明書等文件存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其請求本院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自屬有據。㈡又聲請人現為執業之律師,對公司法等相關法令具有相當之專業知識,平日事務繁忙,仍依本院上開裁定擔任臺南知音公司臨時管理人,並依其專業知識與經驗,為該公司處理訴訟事件,辦理換發廣播執照事宜及為該公司簽認契約等維持臺南知音公司營運所必要之事務,責任及負擔不可謂不重;另經本院徵詢主管機關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與利害關係人即原聲請為臺南知音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該公司股東蘇明傳之意見,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回函稱,依經濟部95年12月4日經商字第09502171250號函釋,臨時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決定;利害關係人蘇明傳則表示同意聲請人之聲請等情,亦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0年9月20日經中三字第10032522670號函及蘇明傳出具之回函各1份在卷可參。是本院考量聲請人上開任臨時管理人所從事之事務性質、內容,並參酌前述主管機關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兼衡臺南知音公司股東及債權人之利益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聲請酌定每月報酬為5萬 元,尚稱公允。 ㈢綜上所述,茲酌定聲請人自任臺南知音公司臨時管理人起,迄解除臨時管理人職務之日止,每月可得支領之報酬為5萬 元,未滿1個月者,則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之,爰依前引規 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