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4號原 告 邱聰敏 郭子榮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畊碩文教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2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