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4號原 告 曾育彬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 被 告 台灣百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靜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之請求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在僱傭關係存在期間所能獲得之薪資總額計算之。查原告係民國(下同)56年5月26日出生,其依勞動 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即滿65歲之時間為121年5月23日,自確認僱傭存在之始日99年12月8日計算至121年5 月23日止,共計21年5月又16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所定 ,應以10年期間原告所能獲得之薪資總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每月本薪為新台幣(下同)39,854元計算,則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82,4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42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經裁定准為訴訟救助者,得暫免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