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05號原 告 郭永烽 郭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0,000元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