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8號原 告 郭德和即郭再興之繼.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欣股份有限公司、吳宥霖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26,2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6,83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