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84號原 告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博 被 告 大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大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88,233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53,3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