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夏正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93號原 告 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正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2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