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莊雅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1號原 告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翊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32,4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8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