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廖素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4號原 告 廖素芬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三隆齒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