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林盧桂薰、德久欣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德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57號原 告 林盧桂薰 被 告 德久欣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坐落臺南市○區○○段222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468建號建物( 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上所設定、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查本件供擔保物即系爭不動產之價額合計為814,612元(土地部分依公告現值計算,建物部分依課稅 現值計算),少於其擔保債權額500萬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4,6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