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陳士榤、兼、陳啟隆、陳徐玉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45號上 訴 人 陳士榤 上 訴 人兼 法定代理人 陳啟隆 陳徐玉花 臺南市○區○○○路26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劉弘核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104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027,0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