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林振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3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恭 訴訟代理人 王文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摩登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101年6月26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330號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8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30,90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