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汪林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56號上 訴 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春貴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0,669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39,961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國忠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