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48號原 告 力大應收帳款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柄孝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俞韋如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俞韋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5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875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楊宗倫